掃黑除惡丨漫畫解讀《反有組織犯罪法》

場景一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61條規定,因舉報、控告和制止有組織犯罪活動,在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觸被保護人員;(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變更被保護人員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場景二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31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關人員隱匿身份進行偵查。

場景三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19條、70條規定:對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期限不超過五年。違反規定,不按照公安機關的決定如實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場景四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29條、54條、56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可以依照《出入境管理法》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我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合作。涉及有組織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引渡,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因此,即便犯罪分子逃出國門,一樣可能被引渡回國接受審判。

場景五: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16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義務,採取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防止含有宣揚、誘導有組織犯罪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宣揚、誘導有組織犯罪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依法為公安機關偵查有組織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來源:甕安普法

製作:建陽區融媒體中心

本期編輯:金娟麗

值班主任:林晞

審核:吳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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