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一段女孩將小男孩扔進井中的視頻引起廣泛傳播。22日19時,雲南省昆明市嵩明警方發布通報:2023年3月8日16時許,嵩明縣小街鎮某村楊某(男,4歲)與同村鄰居王某(女,7歲)在村中水井旁玩耍時,王某將楊某抱起放入水井中 ( 井口至水面 2.65米,水深 2 米),附近村民聽見呼救聲後,立即開展救援,及時將楊某救起。楊某3月10日經送醫院檢查,無外傷,有輕度發熱咳嗽。涉事兒童家長平時無矛盾。目前,楊某已痊癒,在當地村委會的調解下,已達成和解。
事情被公布後,很多網友發表了看法並表示不解:這樣的事情為啥能和解?小孩子作惡就不受懲罰嗎?
去年6月24日,76歲老人做壞事拘留未執行也曾迅速引發熱搜,引起網友“為啥不處罰”的強烈討論。當天,重慶開州,農貿市場一老人摸女性胸部和下體被多名群眾圍住,隨後受害人報警。警方回應老人多次摸女性胸部下體,雲楓派出所工作人員稱,老人此前被處理過,因為已是76歲了,此次拘留未執行,已對他進行批評教育。
兩起事件中,警方為啥是這樣的處理結果?今天,記者採訪了新浪微博法律大v、上海中聯(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請他給大家梳理一下我國法律中那些因為年齡被“特殊照顧”的規定:
1.不滿14歲的孩子,不承擔治安違法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
3.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
4.70周歲以上的老人,不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
5.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性,不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
6.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7.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時,才負刑事責任;
8.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9.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治安違法/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1.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1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13.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郭律師表示,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犯罪,是不能要求家長承擔刑事責任的,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只能責令他的監護人嚴加管教。新頒布的《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家庭教育令,規定司法機關可以對家長進行訓誡。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 記者 晨迪 責任編輯 何齊鐵 編輯 盧婭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