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女孩成“簽約歌手”,家長和公司,都為了一個字——利

據大風新聞報道,6月17日,7歲小歌手安安的母親王女士收到了山東冠縣法院的開庭傳票。王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這次起訴她有些難為情,因為被告是孩子的老師、在短視頻平台擁有800萬粉絲的網紅楊大勇,她起訴的案由是“討要演藝收益知情權”

不難看出,安安方面的律師非常聰明,沒有使用“討要演藝收益”概念,而是“討要演藝收益知情權”。即便表達的是實情,也比直接使用“討要演藝收益”看上去“高貴”“高雅”得多,避免讓人產生訴訟就是為了利益的感覺

那麼,實際情況又是怎樣呢?訴訟請求再“高貴”“高雅”,也逃脫不了一個字——利。如果安安沒有出名,安安的演出沒有什麼收益,這場官司就打不起來,正是因為安安的網絡傳播名氣很大了,收益很可觀了,經紀公司把着利益不放,安安方又沒有得到相應的收益回報,利益糾紛也就難免,官司也難免了。縱然“有些難為情”,官司也得打。

對此,6月18日,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安安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其表示,鑒於天鑫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對安安演藝權益沒有界定範圍,訴訟請求主要有兩項:一是請求法院判決楊大勇老師及天鑫公司對每項演藝收益提供賬目等所有資料,簡而言之,履行公開義務;二是請求法院將對方管控的安安所有平台賬號返還安安享有,如以上賬號收益被處置的,同時返還收益

單就官司本身來說,安安方面提出的兩條訴訟請求,都是合情合理的,被起訴方應當依法處理好與安安方面的關係,該分配的利益必須分配,該完善的合同必須完善。如果沒有繼續合作的意願,就解除一切合同關係,不要留着存在分歧的合同,避免造成更大的負面影響。

我們要說的是,將一個只有7歲的女孩成為“簽約歌手”,無論是孩子的家長還是經紀公司,真的都那麼心安理得嗎?真的到了需要依靠兒童掙錢養家或者透支掙錢的地步了嗎?難道孩子不是應當享受他們應當享受的生活嗎?殊不知,一旦成為“簽約歌手”,孩子就不屬於自己,而是需要按照經紀公司的要求,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等不匹配的演出,去掙不屬於她這個年齡應當掙的錢了。

恰恰是,作為孩子的家長,安安的母親,為了讓孩子爆紅,硬是把孩子送給經紀公司變成了“簽約歌手”,並想通過成為“簽約歌手”獲取大量的利益。而經紀公司為了利益,則把安安當作可以狠狠割幾茬的韭菜,最大限度地撈取利益。如此一來,無論安安的能力、實力是否夠得到,就都會把安安當作一棵搖錢樹,瘋狂地搖啊搖,直到搖不動為止。

只是,還沒有等到這棵搖錢樹搖到最佳狀態,雙方就發生矛盾了,就因為利益要對簿公堂了。曾經的老師和學生、老師和家長,要在法庭上見了。我不知道,這樣的結果,會在安安幼小的心靈上產生怎樣的影響呢?

看到安安面臨的官司,禁不住讓人想起王安石的《傷仲永》,講的是金溪一位出身於貧苦之家的男孩方仲永,因在5歲時寫下一首五言律詩,父親便帶着仲永走村串寨,炫耀賣弄,賺取錢財。方仲永13歲時,王安石隨父親到金溪舅舅家探親,會見了傳聞中的神童方仲永,在與方仲永試對了幾下後,發出了“果然名不虛傳。”的讚歎。

然而,七年之後,方仲永20歲,當王安石再次來到舅舅家,方仲永的才能已經完全消失,成為了普通人,天才不再了。

我們說,無論是哪方面的才能,在孩子很小的時候,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其自由釋放、自由發揮,而不是拔苗助長。很顯然,像安安這種具有一定音樂天賦的孩子,更多的也應當讓其以天性的方式展示天賦,而不是被利益綁架。

而從此起訴訟案件來看,無論是安安的家長還是經紀公司,都把安安當成了賺錢機器,想通過透支安安的天賦實現利益最大化。很顯然,這樣的結果,會讓安安的天賦最終成為負擔,成為她前進之路上的巨大障礙。如果再不收手,安安的天賦就會被透支結束,甚至成為產生負能量的人。

所以,奉勸安安的家長,如果可以在不違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解除安安的簽約。解除簽約與爭取利益相比,安安的未來才是最重要的,也是安安家長最應當考慮的。安安的年齡,還不是掙錢養活家人的年紀,也不能讓7歲的安安去當掙錢的機器。否則,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