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當眾猥褻脫口秀女演員被拘,就這點事還能觀點不一吵起來?

作者:任而

最近有個一男子在脫口秀劇場猥褻女演員被拘的新聞,本來是個再清楚不過的治安案件,結果網上居然還能吵起來。有人搬出“脫口秀是冒犯的藝術”來辯解,說女演員表演中有挑逗互動,才導致觀眾“無意識”越界。這種邏輯,和“女性穿得少活該被騷擾”有什麼區別?

猥褻就是猥褻,別拿“藝術”當遮羞布!

首先,法律已經定性了,這男的被拘10天,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他人”。這說明什麼?說明他的行為違法,沒得洗。可偏偏有人硬扯“脫口秀是冒犯的藝術”,暗示女演員的表演風格“誘導”了這種行為。

“冒犯的藝術”指的是語言調侃、諷刺社會現象,絕不是肢體侵犯!脫口秀演員在台上講段子,哪怕帶點擦邊球,那也是表演的一部分,觀眾樂呵一下就完了。誰規定聽個黃段子就能上手摸人了?照這邏輯,看警匪片是不是還能出門搶J?看武俠片是不是能隨便砍人?

“受害者有罪論”早該滾d了!

這種“她表演挑逗,所以活該被摸”的論調,本質就是“受害者有罪論”。穿什麼衣服、演什麼內容,都不是被侵犯的理由。女性(或男性)在公共場合的安全權是絕對的,不該因為職業、穿着、言行打折扣。

有人可能說:“脫口秀演員互動多,容易讓人誤會。”但誤會不等於行動!成年人該有基本的分寸感,知道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如果看個表演就控制不住手,那不是誤會,是缺乏教養和法治意識。

為什麼總有人替施害者找借口?

每次類似事件發生,總有人急着給施害者找理由,以和事佬的姿態站在道德高度上自以為是地大放厥詞:“喝多了”“一時衝動”“對方也有責任”……這種思維背後,是為了彰顯自己的“與眾不同”,自以為看到了“別人看不到的”,想到了“別人想不到的”,但其實更是對侵犯行為的縱容,是讓更多人看到自己觀點的荒謬。

社會總愛教育女性“保護好自己”,卻很少教育男性“管好自己”。脫口秀的“冒犯”是虛擬的、語言的,而猥褻是實打實的身體侵犯。把兩者混為一談,要麼是蠢,要麼是壞。真正的“冒犯的藝術”應該挑戰權力、諷刺不公,而不是成為騷擾的借口。

怎麼避免這種事再發生?

對劇場:加強安保,尤其是前排觀眾區,安排工作人員巡視。明確告知觀眾行為規範,比如“禁止肢體接觸演員”。設置舉報機制,鼓勵觀眾及時制止不當行為。

對社會:法律執行要更嚴格,猥褻就該嚴懲,形成威懾。普及性別平等教育,打破“受害者有罪”的偏見。媒體別帶節奏,少炒作“擦邊球表演”,多強調“尊重邊界”。

對觀眾:分清表演和現實,再嗨的互動也不是越界的理由。遇到騷擾別沉默,拍照錄像留證,立刻報警。

脫口秀是讓人笑的,不是讓人渣下手的。一個正常社會,應該保護表演者的安全,而不是要求他們為流氓行為買單。法律的紅線,誰碰誰完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