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32個“國際家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
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
為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
至此家庭教育從傳統的“家事”
範疇提升至“國事”高度
明確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與社會責任
推動中國父母正式步入“依法帶娃”的新時代
相關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協助:桂林市奎光學校
製圖:徐凌驥 / 盧奕伶
編輯: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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