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粉絲網紅的“違約”戰爭

網紅與MCN公司解約,需要付出哪些代價?

近日,廣州天河法院公布一起的案例中,一名擁有數百萬粉絲的網紅因為不滿直播公司改變運營策略和分成方式,要求與公司解約,拿回賬號歸屬權,但被公司以違約反訴,並主張賠償100萬元。

網紅經濟狂飆突進的當下,主播與MCN公司為何糾紛頻發?賬號歸屬和收益應該如何認定?透過法院對此案的審理,可以窺見答案。

主播:被“炒cp”“分提成”,要求提前解約,拿回“百萬”賬號

2020年5月,22歲的小露入職某魚公司,正式成為公司旗下藝人,雙方簽訂了《獨家新媒體藝人經紀合同》。其中約定了雙方責任、賬號歸屬和具體分成規則。

此後的一年多,小露聽從公司的安排,配合拍攝演出,並定時更新、上傳短視頻至“XXyi”某音賬號。在公司的包裝營銷和小露個人努力下,小露從“素人”變成了點贊量超2300萬、粉絲量超270萬的“網紅”。

如無意外,雙方的合作本可以持續下去。

變故發生在2021年9月,某魚公司突然決定改變營銷策略,安排一名“男藝人”與小露組成“情侶CP”,並更改了小露的視頻賬號昵稱和頭像。

此後,小露的“XXyi”某音賬號變成了“情侶賬號”,她的平台收益也要與搭檔男藝人“共享”,具體收益比例按兩人粉絲數分配。從2021年9月到2022年4月,小露的平台收益共計被“搭檔”分去了1.8萬餘元。

小露對此感到不滿,決定從某魚公司離職。她將《解除合同通知書》郵寄給公司,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自己與公司之間的合同已解除,“XXyi”某音賬號歸其本人所有,並支付拖欠的合作收益1.8萬餘元。

直播公司:反訴賠付違約金100萬

某魚公司認為,合同尚未到期,且為將小露從“素人”培養成“網紅”,公司已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不願意解除合同。

關於視頻賬號歸屬,小露在合作期間註冊運營的包括“XXyi”在內共3個賬號,均是某魚公司員工利用工作手機實名認證註冊,並由公司負責日常運維,合同中也明確載明了某魚公司註冊賬號歸公司所有。

“將‘XXyi’賬號定位為情侶號進行拍攝宣傳,這屬於公司經營策略,是行內通常做法。”某魚公司認為,雖然未以書面形式與小露確認“組CP”的營銷策略,但小露也未對新增搭檔以及新的提成計算方式提出反對,雙方實際已按此履行一段時間。

某魚公司提到,新搭檔的加入也確實使得賬號粉絲和廣告收益顯著增加。因此,公司新的分成方式並無不妥,也未拖欠小露合作費用。

據此,某魚公司提出反訴,認為小露擅自解除經紀合同且未經公司同意另行註冊視頻賬號、發布參演視頻,屬嚴重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賠付違約金100萬元。

法院:公司存在過錯,但主播確系“違約”

本案中,小露主張解除雙方合同是否於法有據?是案件審理的焦點問題。

法院認為,小露與某魚公司簽訂的經紀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的運作內容、收益分成、合同解除等重要內容均有約定,雙方應恪守履行。

但在實際履行中,新藝人的加入卻使收益變成由小露和新增藝人按粉絲量分成,無形中使得小露的收益分成比例發生了變化,已構成對合同主要條款的實際變更。

法院認為,該條款事關小露的切身利益,公司未經雙方書面確認即變更條款,存在過錯,但這尚不能構成小露主張解約的理由。

法院審理髮現,小露從2021年9月已知悉“組CP”計劃以及新增搭檔會參與分配其10%收益,但直至2022年3月才明確向公司提出異議並要求取回“組CP”以來的分成差額。

在此期間,案涉“XXyi”視頻賬號也一直在上傳小露與新增搭檔的合作視頻。某魚公司提交的付款憑證可證實,小露與新增搭檔合作後,其收入較之前確實有所增加。

可見,“組CP”雖導致合同約定的分成方式變更,但並未導致小露的收入減少。經雙方核算和確認,小露主張的1.8萬餘元分成款實則為新增搭檔的工作報酬。

法院認為,小露的一系列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

在某魚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法院並未支持其提出的100萬元違約賠償數額,而是綜合合同實際履行情況、雙方約定的分成比例等因素,酌情判定小露向某魚公司支付違約金20萬元。

至於涉案“XXyi”賬號的權屬問題,合同載明:小露授權某魚公司以小露名義註冊抖音等網絡虛擬賬號,視頻賬戶歸某魚公司所有,小露僅在合同期限內有使用權。

因此,小露要求確認該賬號歸其所有的訴請缺乏理據,法院予以駁回。

一審判決後,小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平衡權利義務,“雙贏”好過“雙輸”

網紅主播與MCN機構的恩怨由來已久。

裁判文書網上,以“主播”和“合同糾紛”進行檢索,相關文書超過8000份。解約,跳槽,違約,賠償……是這些訴訟中頻繁出現的關鍵詞。

糾紛的種子常常在簽訂合同那一刻就已經埋下。

在本案審理法官郝銀清看來,藝人剛入行時缺乏資源,願意為了成為“網紅”,與經紀公司簽訂利益分配相對失衡的獨家經紀合同。

賬號權屬公司、分成比例懸殊、違約金過高……郝銀清表示,此類經紀合同往往約定較為苛刻,使得經紀公司基本擁有了全部話語權。

現實中,藝人在獲得一定的粉絲量、流量後,面對之前簽訂的利潤分配“不平等”的合同,以及公司拖欠收益提成、強勢更改工作內容等個別現狀,自然而然會想解除原合同,重新簽訂高利益的非獨家合同,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但合同履行過程中本身就會存在多種風險及狀況,利潤分配懸殊、拖欠收益提成、單方更改工作內容等不必然構成足以解除合同的根本違約行為。”郝銀清表示,這時候,藝人若想解除合同,多數會面臨高額違約金索賠。

如何從源頭避免此類糾紛?

郝銀清建議,藝人在簽訂合同前,應對行業具備相當的認知,充分了解違約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簽約後應按約履行合同,切忌為了更高的利益單方撕毀合同。經紀公司也應積極與旗下藝人溝通交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合同不斷進行完善和補充,平衡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郝銀清提到,經紀公司與“網紅”之間的理想關係應該是“合作共贏”,而不是一方壓倒對方的“雙輸”局面,雙方均應本着誠信原則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才能做到“好聚好散”。

南方+記者 孟健

【作者】 孟健

南方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