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該不該立?什麼時候立?

一個是成家在外地的女兒突發意外去世,由於沒有遺囑,父母去爭奪遺產,並被法院支持。從法律來講有毛病嗎?沒有小夫妻的共同財產的一半屬於遺產,而丈夫、孩子、父母四個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理論上是各25%。

從情理上來講呢?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如果突然去世,父母也應該得到一定的遺產用於維持生活。但是報道說是,該女子的父母重男輕女,要遺產是為了兒子,不知道真假不好評論,但走上法庭估計不是該女子希望看到的。

另一個是老人去世,訂立有遺囑,將房子留給照顧自己較多的女兒,但是已去世大兒子的妻子以孫女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代位繼承權,認為遺囑剝奪了未成年孫女的“必留份”,一審獲得法院支持,二審被駁回訴訟,維護了老人的遺願。

訂立遺囑既能實現自己的意願,也能減少親人之間的紛爭,畢竟“財帛動人心”,因此應該立。至於什麼時候立?當然是越早越好,畢竟誰也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個先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