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樂樂娛樂法日曆 | 誰來保護“小小勞動者”——未成年藝人

除了體育、戲劇等講究“童子功”的行當,影視娛樂業恐怕也是未成年人參與社會活動最常見的圈子了。參演電視劇的小演員、參加綜藝節目的小藝人、還有數不清的未成年男團女團。人們常常羨慕他們在這麼小的年紀就可以賺到很多錢,羨慕他們有許多人追隨、喜愛,但卻往往忽視了他們所面臨的風險與困境。例如,他們並不受《勞動法》中關於“勞動者”權利的保護。


1 未成年藝人不是“勞動者”?

未成年藝人們雖然在演藝行業中付出着自己的腦力和體力,但卻並未被認定為是勞動者。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我國《勞動法》關於最低就業年齡採用“一刀切”的政策,使得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法獲得勞動者的身份;另一方面,根據目前實務屆的共識,演藝經紀合同被認為是一種綜合性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因此藝人與經紀公司也無法構成勞動或勞務關係

未成年時期,正是一個人身心成長最為關鍵的時期。對於未成年藝人參與演藝活動的妥當性,不宜簡單評價,但無疑應當注重保護未成年藝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在對未成年藝人的保護中,我國面臨哪些問題?我們又應當採取哪些措施呢?


2 我國對未成年藝人保護的局限

目前,我國對未成年藝人從事演藝事業的相關規範,除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外,主要是文旅部的《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家廣電總局的《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這兩份文件對於未成年人從事演藝活動有比較明確的要求,但存在的問題是,它們更多為綱領性規定,缺少年齡、工作時間、收入等的具體內容。例如,《通知》中規定了要求保障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禁止灌輸“出名要趁早”的理念,但是對於未成年人參與演藝活動的年齡並沒有明確限制,對於“完成”的要求也並不明確,仍然會被經紀公司鑽空子。

再比如,《規定》中禁止未滿十周歲兒童作為廣告代言人,但沒有禁止其從事廣告表演或其他表演活動。這從現實意義上來說不利於未成年藝人的發展。因為未成年人通常缺乏自主行動的自由,聽命於父母、受制於經紀公司,由於社會閱歷的缺乏往往很難判斷一些事情的好壞優劣。

事實上,我們早就已經見到過相關新聞——幾歲女童被迫長時間拍攝服裝展示照片,在寒冷的戶外衣着單薄;父母利用兒童拍攝吃播等視頻,並從中牟利等等。很多時候,利欲熏心的父母們並不是孩子的保護傘,而是將孩子們推向深淵的惡人,然而,卻沒有任何法律的禁止或限制來抑制他們的行為,往往只有嚴重到觸犯了《刑法》才會被真正懲戒,但為時已晚。


3 未成年藝人工時問題

在未成年人藝人參與演藝活動的過程中,還有一個非常顯著的問題就是工作時間。成年人參與工作尚且需要八小時工作制,很多未成年藝人卻面臨比這強度高得多的工作。國家屢次提出,要保障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保障未成年人睡眠時間,這都是為了讓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反觀娛樂圈,且不論其他我們難以知曉的,就拿近年來大火的選秀節目舉例。選秀因為競爭壓力大、時間緊任務重,絕大多數人都是從早到晚連軸轉,熬夜排練是常態。到了節目最後,粉絲們都能明顯看出藝人們整體精神狀態變差了很多。雖然這是比賽,看上去他們也是為了自己的前程,但這種高壓環境不也是資本方刻意創造的嗎?藝人們越拚命,最終不也是資本方收益越高嗎?這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


4 結語

藝人本就是一個艱辛的職業,他們光鮮在人前,汗水在人後。但在任何時候我們都應當清醒地認識到,這種辛苦究竟是否是自願的?成年藝人應當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他們想要獲得金錢、榮譽,就只得按照娛樂圈的規則生活。但是未成年藝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尚不成熟,選擇進入娛樂圈很可能只是基於片面的認識,而不是周全的考量。同時,他們還很容易受到父母、經紀人、公司的影響,很可能會將他們所說的話當做全部的真相。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藝人在事實上並沒有選擇的意志自由。基於此,法律更應當有所作為,更加註重保護未成年藝人的利益,不能讓演藝圈逐利的車輪不加制約地越滾越快。


以上文章由眾樂樂娛樂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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