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集上來就“黑”了律師一把,而且很“黑”。
法官在宣判一方當事人敗訴後,當事人直接質問其代理律師:不是說好搞定法官了嗎?律師當場也是無地自容。
這位當事人也是很剛,質問法官拿錢不辦事,跑到法官面前說要投訴。法官當然身子正不怕影子斜,直接告知其投訴部門和辦公地點。那很明顯,當事人交的公關費還是被律師“笑納”了。
追這部劇之前就聽說這部劇對“律師”的形象演繹得不太友好。作為律師來說其實早應該已經習慣了。被社會大眾誤會也算是律師這個行業的宿命了。曾經有當事人當著我的面問我:聽說你們律師都是吃完原告吃被告?我呵呵一笑沒有回答。因為認為這句話是說律師的,說明這個人完全沒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原告和被告是完全對立的雙方,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人時,如果你是被告,你還會給原告律師“送錢”嗎?那得多傻啊!其實這句順口溜只是後半句,很多人都是學了半句話就開始發揮想象了。
隨後第二集還對雷星宇故意傷害案進行了進一步分析,主要討論的是當時情況下雷星宇及其母親面臨的現實危險性是否足夠嚴重,危險是否還在持續?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前面文章也有所提及。這個問題看似是個客觀問題,其實也包含了很多主觀因素。同樣的境遇,有的人可能覺得沒有人身危險性,或者還不足以造成生命威脅。但對於某些膽小的人來說可能已經足以讓他感覺到生命的威脅。這個問題小沈法官和宋法官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在爭吵後,小沈法官的師傅在勸說宋法官時,提及小沈法官和其母親共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於這個案件比較偏向於雷星宇。但是宋法官認為作為司法裁判者要跳出個人情感,用理性去看待問題。宋法官的說法當然沒有錯,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都會努力跳出個人情感用絕對的理性和法律規定去裁判案件,但是法官也是有血有肉的個體,必然無法完全跳脫出人類與生俱來的情感。
我印象中在美國一位著名的法理學家德沃金的一本著作中曾經提到,每個法官都會由於自身學識、閱歷、生活、歷史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對一件事物有自己的偏向性意見,因此在裁判中,他會首先根據自己的這種偏向性意見決定案件的結果,然後去尋找支持自己這種意見的法律依據。因此小沈法官根據自己的生活經歷去論證案件也沒有錯。反而在這起案件中,恰恰需要小沈法官這種與當事人有過相似經歷的裁決者。因為彼時彼刻的危險性,任何一個人都不會真正身臨其境地感受到,這種相似的生活經歷已經是大打折扣了。
緊接着,劇情轉到另外一起駱優優直播猝死案。
在案件調解過程中,方庭長向駱優優的父母道出了其父母曾向女兒強迫要錢的行為,原話用了“感情勒索”四個字,雖然很文學,但現實中法官是不會說這四個字的,太過具有指責性,不管準確與否都會產生矛盾。但是回到案件上來說,雖然其父母逼迫女兒給自己二十萬,導致其女兒不得不加班工作掙錢,但是作為案件來說,這一點並不能阻卻認定勞動關係和工亡。
另外這起案件葉芯法官一直在尋求新的突破點。首要原因這是一起新興行業引發的案件,對於新問題要有新思路。而方庭長作為老調解員辦案主要靠的是經驗,且對自己的工作非常具有榮譽感。在徐律師說方庭長調解工作就是和稀泥時,方庭長立馬就急眼了。當然在現實中,律師可是不敢當著法官的面這麼說的,那必須是一口一個老師的叫着,無比尊敬。事實上實踐中律師都是想和法院的工作人員維持一個比較良好的良性關係的,哪怕是門口的安檢人員,而不是電視劇中的徐律師那麼拽的樣子。
最後為了查明駱優優所在公司的工作模式,葉法官假裝面試者到了咔吧咔吧公司進行取證。即便作為影視劇來說,為了宣傳法官的正面形象,也不能安排這樣的劇情。作為法官,假扮求職者到本院正在辦理的案件被告公司處去調查取證,這樣的證據合法性本身就存在程序問題。其次,作為裁判者來說,這樣做就已經失去了中立性,對被告方來說是不公平的,到時候案件進入審判階段,相應審判人員是否需要迴避,甚至整個法院是否需要迴避?
我曾在鄭州某個法院辦案時,聽到有一位當事人在法院諮詢法官自己的案件該怎麼打官司,需要準備什麼證據。法官看了看證據說:我只能告訴你你的證據不一定能支持你勝訴,至於你還需要準備什麼證據我不能給你說。我認為這位法官的做法十分正確,這當然不僅僅是從中立性的角度考慮,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大家可以自己考慮,假如法官告訴了這位當事人都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但最終還是敗訴了會有什麼後果?
所以法官是一個“被動”的角色,司法可以主動服務的工作絕對不能涉及可能影響案件結果的事項。這些工作都應當是當事人自己和律師的工作。很遺憾駱優優的父母沒有律師的幫助,這一點我倒是建議以後拍類似電視劇的時候,可以給弱勢一方安排一個法律援助律師,稍微幫忙宣傳一下律師的正面形象,畢竟每年全國的律師同仁都會做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回饋社會。進而也不至於為了查明案件真相讓法官親自下場搜集證據,這樣既不符合現實,也不合法。這樣的宣傳多了對於法官來說是件麻煩事,以後所有的當事人自己找不來證據都讓法官去找怎麼辦?法官如果說自己不能去幫他找證據,他拿齣電視劇說葉芯法官都假扮求職者去被告公司找證據了你為什麼不能去?這樣只會徒增法官的工作量。
早些年我們的媒體對於公安部門就有過類似過度的宣傳,有事情找警察成了口頭禪。結果家裡丟了小貓小狗、甚至鑰匙找不到了都找警察,給警察同志造成了極大的困擾,浪費了司法資源。結果有些民事糾紛本身就不該警察管,在民警給群眾解釋時,有些群眾不理解還埋怨警察推脫自己的事情,社會效果非常不好。
作為律師來講,我們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自然是帶着立場辦案的,能夠發揮主觀能動性的地方就會更多一點。我們可以學習劇中的一些取證方法和思路,來更好地辦理好當事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