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出全款給小兩口買房,結果兒媳不孕,兒子婚內出軌,離婚時房子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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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給兒子兒媳全款買房,小兩口鬧離婚怎麼分

2021年3月,孟婷和許言登記結婚,因為沒有自己的房子,便跟許言的父母住在了一起。年輕人生活作息不規律,非常影響老人休息。時間一長,老兩口便有了怨言。孟婷和許言商量後便出去租了房。


夫妻倆很喜歡孩子,想儘早生娃。為了給妻子和孩子一個穩定的家,許言決定買房。在他的軟磨硬泡下,父母答應拿自己的積蓄幫襯幫襯。說是幫襯,其實房子全由老兩口出資。


2022年9月初,許言和孟婷挑中了一套兩居室,總價420多萬元。許言父母退休在家,平時愛看法治節目,知道要是父母給已婚子女買房,房本寫自己孩子的名字,這房就算給自己孩子的;要是寫小兩口或者兒媳婦的名字,就算對小兩口的贈與。


一開始,老兩口想只寫兒子的名字,又怕兒媳婦不高興。思來想去,他們還是讓夫妻倆一起在購房合同上籤了字,房本下來後寫的也是他倆的名字。


從那之後,孟婷一直努力備孕,可就是懷不上。去醫院檢查後發現,孟婷的卵巢有問題,她基本喪失了生育能力。許言安慰妻子說自己不要孩子了,以後就丁克。然而,日子一長,問題還是來了。看着身邊的朋友同事陸續有了孩子,許言特別羨慕,心裡越來越不是滋味。加上經常和孟婷吵架,許言出軌了,還偷偷生了個私生子。


孟婷發現這件事後,對許言很失望。2024年5月,她向法院起訴離婚,許言也同意離婚,但雙方在房產分割上無法達成一致。許言認為這房子是自己父母全款給他買的,理當歸自己,不用給孟婷補償。孟婷則覺得房本上有自己的名字,至少得分房價一半的折價款。


綜合考慮許言和孟婷結婚時間長短、沒孩子、離婚過錯,以及房屋市場價格(房子現在的價值跟買的時候差不多)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房子歸許言,許言給孟婷補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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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房產證上有名字,離婚時也不一定能分到一半


一、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正式施行前,案涉房屋一般如何處理?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之前,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現已廢止)第七條規定,在父母與子女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果父母出全款且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被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人民法院會將房產判歸出資人子女且不需要補償對方。


如果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即使一方父母出全資,也會被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簡言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考慮的主要因素:一是“出全資”,二是看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


在民法典實施之後至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實施之前,在實務中,如果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名下,或者單獨登記在自己子女之配偶(如兒媳、女婿)名下,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的出資基本上會被認定為對子女和配偶雙方的贈與。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正式施行後,案涉房屋應如何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8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並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依據上述解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正式實施後,依然是“有約定”優先。如果有贈與合同,且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的子女,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父母的出資將視為對子女及配偶雙方的贈與。


在處理房屋歸屬問題上,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將不再視為“意思表示”,即不論房屋是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還是登記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名下、子女之配偶單方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作為出資人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事實,以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本案中,法院在判決時就考慮了男方父母的出資情況,將房子判歸許言所有。同時,法院也考慮了女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有子女以及離婚過錯等因素,對女方予以了合理補償。


三、如何證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8條中規定的“有約定”?


(1)與子女簽署《贈與協議》,並通過公證或律師見證,規避難以自證的“非倒簽”。


在《贈與協議》中寫明具體的贈與目的,明確表明就是贈與給自己的子女個人,屬於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與其配偶無關。與此同時,盡量辦理相應的公證或者經過律師見證。在此種情況下,贈與目的方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也會實現贈與目的。贈與的房產屬於自己子女,離婚時也不需要給予對方補償。


(2)在出資時,避免現金交付,採用銀行轉賬方式,且要與《贈與協議》進行配合。


比如可以在轉賬過程中做好備註“贈與給兒子/女兒所有,屬於其個人財產,與其配偶無關”等。有些人不願意進行《贈與協議》的公證或者律師見證,這時更要留存好贈與的證據形成證據鏈,比如簽訂《贈與協議》前後的微信聊天記錄、郵件等。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在涉及父母出資(全資或部分出資)為子女買房的問題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可謂用心良苦,即引導大家不要把關注點放在房產證是“誰的名”及“加名”等事項上。


離婚時,人民法院會考慮均衡出資人、出資人子女、子女配偶之財產利益,再結合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雙方或一方有無過錯、養育子女情況、對家庭的貢獻度、財產出資來源等,確定補償的具體金額,以增加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培養和傳承優良家風,敦促夫妻自覺履行互相忠實義務,堅決制止靠婚姻獲取財富的拜金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