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情侶之間,相互贈與錢財、禮物是常有的事,但有些情況卻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比如宿遷市泗洪縣人民法院剛剛判決的這起案件。
2021年5月,原告張女士與被告陳先生建立戀愛關係並同居在一起,不久後,張女士發現陳先生還是已婚狀態,但她對此並不介意,仍轉賬2萬元給陳先生,用於購買摩托車,以便日後共同生活使用。
庭審中,張女士認為,她給陳先生轉賬2萬元,是因為對方向她承諾會與現任妻子離婚並與其結婚,然而陳先生之後並未與現任妻子解除婚姻關係,因此,贈與的目的已無法實現,陳先生應將這2萬元予以返還。
宿遷市泗洪縣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張先艷表示,被告說沒有跟原告承諾過結婚,原告就一直強調,他們曾經通過微信聊天過,但是微信聊天記錄都被清空了,也沒有證據進行佐證。
事實上,張女士在明知陳先生有家庭的情況下,仍舊通過轉賬企圖破壞陳先生夫妻家庭關係,那麼,該轉賬行為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呢?
宿遷市泗洪縣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張先艷表示,《民法典》第153 條明確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原告以維繫婚外關係為目的的轉賬行為,表面上看似雙方自願的財產處分,實則通過金錢給付將情感關係異化為利益交換。
該行為直接衝擊婚姻制度中“夫妻忠實義務”的倫理要求,破壞他人家庭穩定,具有明顯的道德可責性。因此,法院判決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體現了司法對婚姻家庭法益的優先保護立場。
來源:江蘇新聞、零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