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聯合推出“法援幫‘寧’答”欄目,精心選取市民關注度較高、諮詢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講解,以期讓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眾,持續傳遞司法溫情。
諮詢案例
前段時間,來訪者展老夫婦諮詢了一個困擾他們很久的問題。原來,他們有兩個孩子、名下有一套位於市區的房屋。女兒出嫁後,一直在外租房;兒子此前一直和他們居住,結婚後也搬到了自己購買的房屋居住。
如今,兒子卻要求兩位老人趕緊立遺囑,寫明將該套房屋在去世後由其一人繼承,不給姐姐繼承。
然而,考慮到實際情況,老人希望在他們搬去養老院後,房能夠留給女兒一家居住;百年後,該房屋再分給姐弟倆一人一半,以示公平。
但是,對於該方案,兒子表示反對,不認可父母的處理方式。面對這種情況,老人該怎麼辦?
問:老夫婦如何保障女兒的居住權?
答:他們可以通過為女兒設立房屋居住權,保障其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問:老人立遺囑是否需要兒女的同意?
答:老人立遺囑無需子女的同意,只需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即可。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此類案件屢見不鮮。為了家庭和諧,老人們希望以較為公平的方式分配財產,尤其是面對房屋的分配,不少老人打算用立遺囑的方式解決。法援律師表示,老年人立遺囑,是其合法權益,獨立行使,不受制於子女、親屬的非法干擾。
而房屋設定居住權,是民法典實施以後的新規定,通過這一法律制度,可以基於各方的意願,切實保障產權人以外的實際居住權益。
法援律師建議
居住權的設置,應當考慮實際情況,並協商一致後,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訂立書面合同;切記要按規定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才產生對外的法律效力。
老年人在立遺囑前應當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採取合理的方式,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避免遺囑無效的情形出現;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立有公證遺囑,確保合法有效。
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華陽路112號2號樓大廳
撰稿:閆 漫
編輯:畢揚靜
責編: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