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克福彙報》的文章通過專業律師視角,系統剖析了離婚過程中的常見法律誤解,為準備離婚的夫婦提供實用指導。許多人在初次諮詢時提出共同聘請律師的想法,但法律明確禁止律師同時代表雙方配偶,因利益衝突無法兼顧。然而,若雙方信任尚存,律師可能允許另一方參與諮詢,以促進溝通和協商。這種方式在無惡意壓倒對方的情況下較為有效。關於繼續保持婚姻狀態以獲取稅務優惠的誤解,律師指出,從分居次年起,夫妻無法聯合納稅,僅分居當年可享受優惠。稅務問題以分居日期為準,而非離婚日期,離婚需證明分居一年且婚姻破裂。
所謂“在線離婚”純屬幻想。雖然可在線委託律師,但若律師與法院不在同一地區,差旅費用或代理律師的不熟悉可能增加成本。許多人認為不同意就無法離婚,但法律規定,一年後若一方同意即可離婚,無需說明原因;若拒絕,需證明婚姻破裂;三年後,婚姻破裂被自動推定,無需同意或證明。法院不會自動處理財產分割或贍養費,僅自動處理養老金權益分配和兒童事宜(如監護權)。財產分割等需另行申請,庭外協商更簡便有效。私人協議常因未遵循形式要求而無效,例如分居期間贍養費不可放棄,任何相關協議均無效。
2009年贍養費改革要求離婚後雙方承擔更多自我責任,取消無條件、無限期贍養費,但特定情況下仍需支付,視經濟狀況而定。試圖通過減少工作時間免除贍養費不可行,法院會按“虛擬收入”計算,即假設充分利用工作能力的潛在收入。尤其在子女贍養費方面,法院嚴格審查。子女贍養費不可因購買衣物等費用扣除,金額依杜塞爾多夫表格固定,除非極端特殊情況。贍養費只能從正式通知當月起計算,而非追溯至分居,拖延談判後追溯不可行。
住宅所有權不決定分居後居住權,兒童福祉優先。法院可能將住宅分配給非業主一方(如主要照顧幼兒者),業主需搬出,但離婚後非業主需搬離。居住權可能影響贍養費,因居住價值被計入收入,需權衡長期影響。分居首年無需支付市場租金,僅計入合理居住價值,基於租用類似條件的較小住宅費用。獨自購買婚姻房產不免除財產分割,婚姻期間增值需平分。遺產計入初期資產,婚姻期間增值需分割。放棄養老金權益分配需法院審查,以防老年貧困,例如揮霍現金導致保障不足。家庭用品不論誰支付,均需平分,避免重新審視婚姻貢獻。
文章強調,離婚需理性規劃,遵循法律形式要求,避免因誤解導致權益損失。律師建議通過庭外協商簡化程序,注重長期影響,如贍養費和居住權的平衡。提前了解法律規定,明確通知贍養費需求,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