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的阿芳稱,婚後她常年忍受丈夫阿強的打罵,如今不想再隱忍下去了,提出了離婚,可阿強不同意。
阿芳:常年遭受丈夫家暴
阿芳和阿強在2015年結婚,孩子今年八歲。阿芳此前曾有過一段婚姻,考慮到自己年齡的問題,所以就同意嫁給了阿強。婚後不久,阿強便開始頻繁和還懷有身孕的阿芳爭吵。
阿芳說,孩子生下之後,阿強便開始對她動起了手。
阿芳說,除此之外,阿強對她還有諸多限制。
阿強:夫妻因小事爭吵 最終引發肢體衝突
結婚近十年來,阿芳過得很壓抑,為了孩子她也曾想過隱忍,可漸漸發覺再這樣下去,只會讓孩子受到傷害,所以阿芳提出了離婚。但阿強否認了阿芳的說法。
在阿強看來,他們之所以發生多次吵罵,是因為阿芳的無理取鬧;自己確實曾經有對阿芳動過手,但僅有兩次,並非阿芳所說的長期家暴。
阿強向調解小組解釋,當初動手的起因其實是一件小事。
阿強
你買了西瓜放在冰箱里,你拿出來可以給孩子吃,我買的為什麼不能給孩子吃?
阿芳
西瓜放在冰箱放那麼久了,吃了肯定對孩子不好。就因為我叫孩子不要吃,他從房間衝出來,罵我罵得很難聽,又叫我搬出去。
在隨後的爭吵中,阿芳將衛生間門上的玻璃撞破了。雖然當天阿強忍住沒有動手,但是夫妻倆的矛盾在第二天再次升級了。
阿芳
第二天晚上我下班回來,我想把那個洞給它蓋住洗澡,他就不樂意了,他說“蓋什麼蓋”,拚命就給我拉出來,不讓我洗澡,就抓我、打我。
調解小組:阿強的做法對家庭造成傷害
調解小組認為,阿強的行為哪怕只有一次,也會對阿芳和孩子造成很大的傷害。
在阿強看來,他對阿芳動手只不過兩次,而且也沒有用很大力氣,所以並不算家暴。然而阿芳也並沒有拿出實質證據證明自己曾遭受過家暴。對此,律師表示,只要身心受到了傷害,都有可能認定為家暴行為,與打多少次、打到什麼程度無關。
律師 羅威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通過毆打、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的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精神方面的侵害行為,其核心是傷害,如果說阿強通過實施暴力或者其他方式,達到了傷害阿芳的程度,無論是身體上的還是精神上的,都有可能構成家暴行為,這與打多少次、打到什麼程度是沒關係的,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子女的證言,也是非常有力的證據。
阿強:阿芳想要離婚得先還我錢
對於阿芳來說,這個家對她來說已然是一個牢籠,她一刻都不想多待。阿強說,阿芳曾經以要還信用卡的理由,前前後後向他要了7萬多元。阿強認為,阿芳要把這些錢都還給他以後,再談離婚的事。
阿芳稱婚後的家庭開支,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只有在婚前向阿強借的,才算借款。但在阿強看來,如果阿芳把錢用在家庭開支上,不至於開銷這麼大,所以對開支去向存疑。由於阿強也沒有任何憑證來支撐他的說法,調解小組建議雙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借款一事。
雙方就撫養權歸屬未能達成一致
阿強同意先擱置借款一事,希望能夠拿到孩子的撫養權,並表示今後孩子的一切與阿芳無關。而阿芳表示她願意放棄撫養權,但之後她還是想與阿強共同照料孩子,並隨時都見到孩子。
調解員看出,阿強實際上並不想要離婚,只是試圖用自己的辦法來挽救這段婚姻。
經過長時間的溝通,雙方就撫養權問題還未達成一致,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調解小組希望阿強通過這次調解能夠明白,若真心想挽回阿芳、挽回這個家,就應該認識到自身的問題並做出改變。無論今後雙方能否繼續走下去,調解小組也希望阿芳和阿強能夠站在孩子的立場思考問題,讓孩子健康快樂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