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過世,兒媳婦能分得他們留下來的家產么?這四類情況下,能

2021年10月09日18:43:05 情感 1732

公婆過世,兒媳婦能分得他們留下來的家產么?這四類情況下,能 - 天天要聞

【1】引言

夫妻二人,一個人先走,關於家庭財產如何分配,已經是一件比較麻煩的事兒。更甚的,有時候還會牽扯到一方父母的家產分割問題。

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似乎總是一種帶有點“特殊”意味的家庭關係。

  • 公婆說了,你當兒媳的,必須要伺候我們;岳父母說了,我們把女兒交給你,你必須得為我們盡孝。而法律卻規定兒媳、女婿沒有對公婆、岳父母的贍養義務……
  • 兒媳、女婿說了,贍養的時候說咱們是一家人,等到分家的時候卻被你們“防着”,把我們當成“外人”……

雖然不能將家產分配與贍養直接掛上等號,雖然這些類似“對立”的情況並非普適,但大量存在;我們也無須去爭論什麼“兒媳、女婿應不應該去分對方父母家產”,這種問題不是在打嘴仗,大家看看身邊有沒有類似的案例就知道了:有絕對答案么?

該不該分,是一個因人而異、因家庭情況而言的話題。

但是,能不能分,則是有一定規則、有一定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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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分得的四類情況

兒媳、女婿從法律角度,屬於同一種關係:子女配偶。這裡我們用這個詞來籠統涵蓋。

我們知道,人過世之後,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成為遺產,要發生繼承。有三種方式:

  • 法定繼承。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都沒有的,遺產充公。
  • 遺囑繼承。若去世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遺囑,則按照遺囑執行,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或接受遺贈)。
  • 遺贈扶養協議。若去世人生前與他人(須為非法定繼承人,可以是社會組織)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則遺產由簽署並履行協議的受遺贈人分得。

這三種方式,優先級依次增強。

所以,若從法定繼承角度,子女配偶並不屬於繼承人範圍。那麼,好像子女配偶能分得公婆、岳父母家產,只有通過後兩種方式?

不是。

而且現實一點講,父母用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把家產留給子女配偶,反而是更少見的情況。

哪些情況下,子女配偶能夠分得公婆、岳父母的家產?

概況一下,主要有四種情況:

1.子女法定繼承了自己父母的家產。

這種情況有三個條件:

  • 子女未喪失繼承權、或未書面放棄父母遺產繼承權(下同,不再提及)。
  • 子女父母(或一方)先於子女過世。
  • 法定繼承。即子女的父母在去世前,並未留下遺囑指定他人、指定由子女個人繼承,或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在以上三個條件下,子女法定繼承了父母遺產,法定繼承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子女配偶並非是直接通過“繼承”分得了公婆、岳父母的家產,而是子女繼承,繼承之後所得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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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羅列一下法律規定。依據《民法典》:

關於“喪失繼承權”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關於“放棄繼承權”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上述條款(四)中的“除外”,指的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子女一方的情況。

2.子女配偶代替去世子女,為公婆、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依然要滿足三個條件:

  • 法定繼承情況下。
  • 子女先於父母過世。
  • 子女配偶為子女的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從法理精神角度,是充分鼓勵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子女配偶將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法定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注意一下:這類情況,實際上發生的是兩種繼承——子女先於其父母過世,法定繼承情況下,父母有了子女遺產的繼承權,即父母能分子女家的財產;子女配偶代替盡孝後,能分得子女父母的遺產,這其中,包括了子女父母先繼承的子女家的財產。

這也是為什麼有時候去世子女的兄弟姐妹,能夠合法分割子女家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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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過“轉繼承”,子女配偶分得公婆、岳父母的家產。

同樣,滿足三個條件:

  • 法定繼承情況下。
  • 子女父母(或一方)先過世。
  • 子女在尚未辦理繼承手續時過世了,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指定他人繼承。

法律依據是: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這類情況的繼承關係是:

  • 子女父母過世後,子女有了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權。
  • 雖然沒有分割(即辦理繼承手續),但是這個繼承權一直存在。當子女過世的時候,繼承權繼續流轉,轉給子女的繼承人——其中,法定繼承情況下,包括了子女配偶。繼承權的流轉,是無限的、沒有輪次限制的。

這也是為什麼一直強調發生繼承之後抓緊辦理的原因之一——否則,能分產的人越來越多,能分產的人越來越遠,子子孫孫,無窮無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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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婆、岳父母生前指定把家產留給子女配偶。

前面提到,這是一種相對較為少見的情況,但並不代表不存在。

這裡老人生前指定的兩種方式,我們歸為一類來說明:

  • 老人生前訂立合法有效遺囑,把家產遺贈給子女配偶。
  • 或老人生前與子女配偶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則家產由子女配偶分得。

這裡稍微多提及一句:

有些聲音對“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有效性”產生質疑,認為不能簽,即便簽了也無效——因為子女與子女配偶本就是一家人,屬於一個整體。還有觀點是稍微放寬了一下條件:子女在,父母就不能跟子女配偶簽;除非子女過世了、子女離婚了才行。

這類聲音、觀點沒有任何司法解釋,也沒有任何依據。

法律充分尊重遺贈人的真實自我意願,即遵從“自治原則”——老人說了,我兒子不管我,就兒媳婦盡心儘力伺候我,憑什麼不讓我跟兒媳婦簽遺贈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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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四類情況簡單小結一下:

  • 法定繼承情況下,子女繼承了父母遺產。
  • 法定繼承情況下,子女先於父母過世,子女配偶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 法定繼承情況下,子女後於父母過世,尚未辦理繼承手續時過世。
  • 通過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將家產遺贈給子女配偶。

【3】結語

這裡,僅從法的角度,介紹一下“能不能”分得情況。

人,對待財產、家庭關係的觀念、態度不一;有些人甚至嘴上說的冠冕堂皇、站在道德制高點上,可實際行動卻完全是另一回事。

為什麼有些人訂了遺囑,把財產只留給子女個人,不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

為什麼有的家庭只強調子女、子女配偶的義務,卻忘記了他們還有應得的權利?

為什麼有些家庭總把兒、女區分開來,甚至把兒媳婦、女婿也劃分成兩類人?

為什麼……

為什麼的情況還少么?

所以,這裡不會從家庭關係、道德倫理的角度來介紹這個話題,那是“該不該”的問題。至於“該不該”,需要家庭自己去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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