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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根據我國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嚴禁老師實施直接身體痛苦的體罰、變相體罰、辱罵或歧視性言行。
據家長反映孩子在延安新區第二小學上學因為上課思想不集中就被老師辱罵或是毆打,家長也曾多次向還學校領導反映過此類問題,得到的結果就是對孩子報復性的體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學習成績懲罰學生、因個人情緒或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派遣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等行為。
嚴禁老師實施以下7種行為:是對學生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比如以擊打、刺扎等方式來懲罰學生。變相體罰對學生實施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辱罵或者以歧視性、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因個人或者少數人的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因學生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
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到底是為了搶抓學習成績而體罰未成年,還是為了學校組織的延時課程的提成而對學生區別對待的,對於延安新區第二小學老師體罰教育毆打學生的行為,請延安市教育局,延安新區第二小學的高校長對你們的教育監督做出合理解釋,法治社會不允許暴力的發生,也請延安市司法機關介入調取監控徹查該學校其他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為,對施暴老師採取司法措施,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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