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民法學內容太多,我們該如何學習?| 開學季

2022年10月21日12:42:40 教育 1100

梁慧星:民法學內容太多,我們該如何學習?| 開學季 - 天天要聞

記憶是學習法律的基礎,學習任何學科的基礎都離不開記憶。


記憶是靠自己訓練出來的。


大家要特別注意,司考有相當多的題都是條文上的。如果你對這些基本條文、常用條文熟悉的話,你司考就容易過。




我們法學教育和法律學習是以各個部門法來劃分學科,刑法、刑訴、民法、民訴等等。


你看,刑法的內容是有限的,就一個總則和分則,民訴法也是如此,總則和分則。刑法、刑訴法、民訴法都屬於公法,法律規則必須是法定的,如刑法,法律規定為犯罪才是犯罪,你不能創設,都是強行法,沒有所謂任意法


民法就不一樣。


民法的內容是社會生活的法律規則,規範社會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而社會經濟生活在不斷發展,不斷變動,不斷產生形形色色新的關係、新的問題,要求民法制度、理論隨之相應發展變動。


我們在上課的時候就覺得民法學的內容太多。


且不說劃分了民法和商法,把公司、票據、海商、保險等這些領域的規則作為商事法給分出去了,形式意義的民法學科就還包括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債權還分債權總則、債權分則,債權分則再分合同與侵權。


總之,民法的內容非常多,我們所使用的教材中的概念也就很多。


單說民法總則(總論)至少兩百多個概念。


我不知道同學們是否使用我的《民法總論》,該教材在九十六年出版,到現在已經修訂了四次,僅僅二十多萬字,雖然是薄薄的一本,但如果數一下其中的概念,至少兩百多個,這還僅僅是民法總則的概念。


那物權呢,也有物權總則和物權分則,債權也分債權總則和債權分則,合同法內容也很多,也有合同法總則、合同法分則。


所以,學習民法面臨的問題首先是概念太多,要弄懂這些概念就有難度。


另一個困難是民法比較抽象,例如民法總論當中,什麼叫法律行為?


我們沒有看見法律行為,我們只看到合同、遺贈、結婚、離婚、買賣、租賃、贈與,法律行為是從社會生活中形形色色具體行為中抽象出來的概念,一開始就很難理解。


在總論部分,還有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構成,所謂主體、內容、權利、義務、客體、變動、法律事實、事件等等,都很抽象。所以同學們學習民法的時候都會覺得比學其他學科更難一些,這就是它的特點。


但是,我們如果將民法總論部分學得比較好,則向後學民法分論就比較容易。我不清楚咱們學校是否將民法分為總論、債權、物權、合同、侵權授課,在早期民法教學時就一本教材,作為一門課講授。現在一些法學院把它分開了,分成了總論、物權、合同、侵權,親屬、繼承等。


你是否注意到,總論部分基礎打得好,到後面學分論就相對容易。


學民法分論部分也是如此,例如學物權,如果把物權總論部分掌握得好,物權分論部分也就容易多了。


學合同法也是一樣,你把合同法的總論部分掌握得比較好,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變動、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消滅、違約責任學的比較紮實,學合同法分則如買賣、租賃、委託、承攬等就輕而易舉了。


所以說,民法學科的學習,有難的一面,也有簡單的一面,難的一面就是越抽象越基礎,越基礎越應掌握紮實,越到後面越容易。


剛剛講的,可以總結出一個學習竅門,無論是必修課民法總論、合同法、物權法、侵權法,還是選修課婚姻家庭法繼承法,都要先抓住總論,重點把總則部分學好、學紮實,然後分則部分就容易。


在民法整個學科中,重點把民法總則學好、學紮實,學民法分則就容易。


剛才說到我寫的《民法總論》二十多萬字,200多個概念,是否這些概念都要掌握呢?也不是。要集中精力記憶特別重要的,如什麼是民法,民法的歷史,大陸法系民法、英美法系民法、羅馬法,中國民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論,這些內容大致了解就夠了。什麼最重要呢?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關係的幾個構成要素--什麼是主體,什麼是客體?客體包括什麼?什麼叫權利?什麼叫義務?然後就是代理制度、時效制度,這些也是最重要的。


還有權利的分類特別重要,剛開始學習的時候好像對權利的分類不太注意,以後就往往發生混淆。


民事權利的分類,以有沒有財產價值為標準,分為財產權、非財產產權。財產權中又分為物權、債權。


以權利的效力是在當事人之間有效還是對當事人之外的人都有效,將權利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對權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都有效叫絕對權,例如物權,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是相對權,例如債權。


還有其他權利分類,如以權利的效力來劃分,分為支配權、相對權、形成權


支配權是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的權利,物權就是支配權,支配就是直接控制,你支配自己的手機,自己的汽車,自己的房子等。


請求權是請求相對人(義務人)為某種行為的權利,如買賣合同上的權利,請求出賣人交貨,請求買受人付款,出賣人不交貨你不能自己到他庫房把貨物拿走,因為你的權利是請求權,不是支配權,你要擅自到他庫房把貨物扛走,將構成犯罪。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所說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權利,是什麼性質?09年最高法院關於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釋(法釋[2009]1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沒有預先告訴承租人就轉賣房屋的,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承租人請求宣告轉賣房屋的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只在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有效,性質上屬於相對權和請求權,亦即債權。


剛才講到權利分類非常重要。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符合本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有解除權。解除權因法律規定而發生,稱為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時,一方當事人有解除權,稱為約定解除權。解除權、撤銷權在我們的課本上稱為形成權。一開始不容易理解什麼是形成權,形成權這個概念是翻譯過來的。看看定義便可知道,所謂形成權,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就可以決定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不需要任何條件。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解除權人發出通知給對方,通知到達對方之時合同關係消滅。對方當事人如果有異議,那他自己去起訴。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受欺詐、受脅迫的一方有撤銷權。有撤銷權的一方如何撤銷?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訴的方式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把合同關係消滅。撤銷權和解除權都屬於形成權。有的人講所謂"附條件的形成權",這是沒有弄清楚什麼是形成權,權利的行使要有條件,那它就絕對不是形成權。


這就是民事權利的分類,一定要記住。


這些基礎的概念如果掌握得比較牢,在後來的討論案例中,便不會發生混淆,這是基礎的基礎。


民法學習是否有方法?


剛剛說的抓重點,就是抓好總則,學習好總論,下面學習分則就容易,便是一個方法。


學習民法還有一個方法,也是國外學者所提出的基本學習方法:


記憶-理解-記憶。


記憶什麼?理解什麼?記憶概念,理解概念。學法律難免要記憶,總論部分兩百多個概念不記憶行嗎?究竟民法有多少概念,誰也說不清。那我們記憶什麼?記憶最基本的概念。


民法總論中的概念便是最基礎的概念,合同法總則部分的概念便是最基礎的概念。


日本著名民法教授叫我妻榮,大概在七十年代去世了,但是很有權威。他講學習民法的基本方法:記憶-理解,理解-記憶。


我在他的基礎上提出,在記憶-理解的循環中,不妨嘗試運用,記憶-理解-運用。


結合新聞媒體報道的一些案件、老師所舉案例,同學們的親戚朋友的一些列子,嘗試運用學到的概念來分析,嘗試運用,運用中加深理解,理解的基礎上強化記憶。這便是第二個方法,記憶、理解加運用。


現在講第三個方法。


剛才提到,如此多的概念,先重點記憶總則中的概念,但總則中的概念也很多,所以現在提出另一個方法:直接記憶法律條文,以條文為中心,將立法、理論、概念、規範構成、司法解釋、典型案例貫串起來。這與現在的教科書和教學方法不同。


此前的教學方法,大陸法系國家有一個名詞,叫"教義學"。


什麼叫教義學,教科書按法律概念來編排,講課按照法律概念體系教授,這樣的教學便是教義學。我們在課堂上學習的,不是法律條文,而是法律概念。


至多有的老師講到某一概念時指出在哪部法律哪個條文。


如講到形成權包括撤銷權和解除權,指出撤銷權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解除權在合同法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條。教學以概念為中心,同時提示條文,目的是使學生掌握法律概念體系,以法律概念體系作為學生的法學基礎,這種教學方法便是教義學。


我過去講學習法律的方法,提出了讀書的三種方法:精讀、泛讀和研讀。


什麼叫精讀?讀書的目的是掌握這個學科的概念體系,當然除了概念還有制度、原則和理論。以概念為基礎,我們簡單地稱為概念體系,說得詳細一點是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怎麼樣掌握這套概念體系呢?我提出的方法就是精讀,精讀一本好的教材。什麼叫精讀呢?前面說了,記憶-理解,理解-記憶,在記憶的基礎上理解,理解的基礎上加深記憶。精讀的目的,是掌握這套概念體系。什麼叫好的教材呢?字數不能太多,按照我的想法,不要超過二十五萬字。內容比較簡明扼要,但是概念體系要完整準確。任何學科,只要你找到這樣一本好的教材,通過精讀掌握它裡面的概念體系,就打下了紮實的基礎。


什麼叫泛讀呢?泛讀,就是在通過精讀掌握基本的概念體系,打下基礎後,再通過廣泛的閱讀、廣泛的瀏覽,以加深、加寬自己的知識基礎。泛讀不是從頭讀到尾,很可能只是讀一本書的哪一章哪一節,比如我們看到一本新教材,翻翻這本教材的目錄,和我自己精讀過的教材對比一下,哪一部分是新的,就看哪一部分,或者哪一個概念是沒有學過的,就學這個概念。翻閱一本雜誌,對哪一篇文章有興趣,就讀這篇文章。泛讀就是廣泛地閱讀,不是每一本書都從頭讀到尾。是讀它其中的一章、一節、一頁,甚至一個自然段,是為了彌補自己通過精讀掌握的概念體系,予以彌補、完善、充實。如果你已經有了紮實的法律基礎,再通過泛讀來擴大知識面;如果還沒有掌握紮實的基礎,必須通過精讀來掌握這套完整準確的概念體系,為將來從事法律職業打下紮實的基礎。


什麼叫研讀呢?就是結合研究問題來閱讀。如討論一個案例,凡是與這個案子有關的資料我們都要去查,包括教材、著作、論文,都收集起來,把相關論述抄在一起,然後加以分析,加以研究,加以比較。研讀的目的,是訓練自己的研究能力、分析能力,是培養自己的法律能力。研讀的對象沒有限制,凡是與研究的問題、討論的案例或者要寫的文章、涉及的爭論有關的著作,都要去收集並加以分析研究。


這是我過去講授學習法律方法的時候,講到的三種讀書方法,就是精讀、泛讀和研讀。


還要明白,有些著作是供我們精讀的,如好的教材;有些著作是供我們泛讀的,如別的教材、報紙、文章,等等;有些著作是供我們研讀的,特別是專著,大部頭的體系書,動輒幾十萬字、七八十萬字。


我曾經在某個法學院講這套學習方法,說到台灣史尚寬先生的著作,史尚寬八十年代就去世了,他過去是起草中華民國民法典的立法委員。


我說史尚寬的《債法總論》,九十萬字,你讀到中間忘了前面,讀到後面全部忘光,這樣的書叫體系書,不是供你精讀的,是供你研讀的。


有的同學不懂讀書方法,不加區分,部頭越大越厚,就越是從頭到尾精讀,結果是事倍功半,甚至一半都不到。


我剛講完課,就有一名研究生同學,說他正在讀史尚寬的這本《債法總論》,九十多萬字,就是讀到中間忘了前面,讀到後面全部忘了。


所以,我們要懂得哪些書是供你精讀,哪些書是供你研讀,哪些書是供你泛讀。


我過去講這個學習方法,都是為了掌握概念體系,屬於教義學的學習方法。


現在這套方法仍然有用。


但是,我剛才建議採用新的教學方法和學習方法,以法律條文為教學和學習的中心,直接讀法律條文。


直接讀法律條文,通過法律條文,掌握該條文規定什麼概念、採用什麼理論,它的立法目的是什麼、要解決什麼樣的社會問題,該條文是否構成完整的法律規範,其適用範圍、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最高法院針對該條文有什麼司法解釋,通過解釋解決了什麼問題,是明確了構成要件,還是擴張了適用範圍,裁判實務中適用該條文有什麼樣的典型案例,都通過這個條文一併掌握和理解。


有的年輕同志說:"你這叫條文中心主義。"


我說對,我就是提倡條文中心主義,即以法律條文為中心的這樣一種教學方法、學習方法。


與傳統教義學方法不同,是另外一種學習方法和教學方法。是特別針對法學院本科生,針對法律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新學習方法。


因為我們要參加司考,司考題大部分來自條文。通過讀這個條文,來貫穿立法、理論和實務。這個條文叫什麼概念,叫什麼制度,要解決社會生活中的什麼問題,為什麼要制定這個條文,參考的是哪一個方案;它的立法政策、立法目的是什麼,要保護誰、制裁誰;它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法律效果如何分析、怎麼理解;對於這個條文的理解和適用,最高法院做過什麼樣的解釋,最高法院公報刊登過什麼樣的典型案例,都通過條文聯繫起來一體把握。這就是我提倡的新的、以條文為中心的學習方法。


同學們會問,條文如此多,例如合同法四百二十八條,每個條文都這樣記憶、這樣學習嗎?


當然不是。我提出這個以條文為中心的學習方法,是指基本條文、重要條文、常用條文。我們通過記憶這些條文,把它和立法理論、規範的構成、實務都聯繫起來,使我們通過條文的體系構築知識基礎架構。


這樣的知識體系,完全不同與前面談到的概念體系。為我們將來參加司考,將來當律師、當法官,奠定了基礎,我們運用法律的能力將極大的提高。


剛才說到合同法四百二十八個條文,我們不可能都讀都記。前面說過,總則部分最重要,但合同法總則部分條文也很多,合同法前八章都是總則有一百二十九個條文,總則每一個條文都記憶也做不到。


因此,我們記憶重要的條文、基本的條文、常用的條文。


我在前面提到合同解除的問題,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九十二條規定後契約義務;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協議解除,九十三條第二款是約定解除權的條件;九十四條前面提到了,是法定解除權的條件;那九十五條是什麼?規定解除權的存續期間。九十三條、九十四條最重要。前面提到了解除權的行使在九十六條,解除權行使採取解除通知方式,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法九十六條就馬上發生一個問題,如果解除通知到達對方以後,對方有異議,卻遲遲不向法院起訴怎麼辦呢?半年以後他才去起訴,甚至一年兩年以後再去起訴,這種情形,人民法院應不應該受理呢?我們要注意,最高法院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解釋說,自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後再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項解釋為對方的異議,規定了三個月的異議期間。所以,讀條文時要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一併掌握。


那還有呢?九十五條規定解除權的存續期間,如約定或法律規定了存續期間,期滿不行使權利消滅。前面說到形成權,形成權有除斥期間,期間經過權利消滅。九十五條規定,如果有約定期間或者法定期間,期限屆滿,解除權消滅。但問題是,既沒有約定解除權的期間,法律也沒有規定解除權的期間呢?因此就出現這樣的問題,一方有了解除權,他遲遲不行使解除權、不發解除通知,一直過了五年覺得解除對他有利時才發出解除通知,解除合同。這種情形,能不能讓他解除?


對此法律沒有規定。最高院公報上刊登了這樣一個案例,解除權人超過了五年才行使解除權,已經使對方相信其不會解除,這個時候突然行使解除權,將使對方當事人陷於極大不利,因此法院作出判決不准他解除。理由是什麼?一審法院的理由是,該行為構成權利濫用;二審法院改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你看合同法九十六條關於解除權的行使,涉及到最高法院的解釋、公報上的案例。通過這個條文的記憶,不可能倒背如流,但是知道九十六條是規定什麼的,反過來,一提解除權的行使,就知道規定在九十六條。再就是九十七條,規定解除的效果。這些就是重要條文,基礎條文、常用條文。


還有規定違約責任的第七章,當然是最重要的。你一定要非常熟悉,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一百零八條,預期違約;一百一十條,強制實際履行;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二條:瑕疵擔保責任;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更重要,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不要忽略最末一句:不可預見規則。總額二三十萬元的合同,因為一方違約,對方向法院起訴,計算出來的損失幾百萬、上千萬,能不能都讓違約方賠呢?不行,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最後一句特別規定不可預見規則。該條文規定,違約方締結合同時預見不到自己違約會給對方造成如此巨大的損失,因此法院可以根據本案的情況,把損害賠償金減少到法院認為比較公平合理的數額。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更重要,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還可以約定計算損失的方法。第一款的違約金是我們理論上所謂補償性違約金;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更重要,規定如果違約金過高過低的違約方可以請求調整。


這些條文都是合同法中最常用的基本條文,一定要熟悉債務。我在這裡背這些條文,是為了演示怎麼通過讀條文,把概念、理論、立法、實務貫穿起來。

同學們,特別是法碩的同學,可以參考我建議的以條文為中心的學習方法。


民法的學習太複雜,不是三言兩語能夠講得完的。這個同學提的問題,我一下就講了這些。如果有時間的話,我還可以跟大家演示一下法律條文的記憶。目的是啟發大家,使同學們注意,你將來要從事法律職業,應該重視法律條文,僅僅記概念是不行的,要從記憶概念轉變為直接讀條文、記憶條文。


記憶是學習法律的基礎,學習任何學科的基礎都離不開記憶。記憶是靠自己訓練出來的。大家要特別注意,司考有相當多的題都是條文上的。如果你對這些基本條文、常用條文熟悉的話,你司考就容易過。


關於學習我就說到這裡,第一個問題我就講到這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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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來源於「中國法學網」,為梁慧星教授在北理工的講座,原題:民法若干問題研究


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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