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劍翹案子背後的司法邏輯(上)

1935年11月13日,在天津居士林,富明法師正在台上講經,大功德主靳雲鵬因下雨路滑沒有到。期間,一位豐腴白凈的女居士,借口背後的火爐太熱,往前幾排移動。她走到第一位老居士身後,掏出一把手槍,對着其後腦勺、太陽穴和腰部都各開了一槍。


殺人後,女子掏出一摞傳單,一邊散發,一邊喊道:“我是施劍翹,為報父仇,打死孫傳芳。一人做事一人當,決不牽連別人!”然後投案自首。各大報紙拿到傳單,發出號外,瘋狂地報道,引起了輿論巨大關注。

施劍翹


12月,天津地方法院開審“施劍翹案”,雙方律師團隊進行了激烈的論辯。施家律師是義務性質的,認為:


1、施劍翹在案件當中有“自首”情節,應獲得減刑。

2、施槍殺孫傳芳,是一種出於孝心的“激情復仇”。《中華民國刑法》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儒家經典有同情“復仇”的傳統。柳宗元王安石等都認為:在當局不作為的情況下,為父兄復仇,應該“權其勢、恕其情”。

4、訴諸道德。“百善孝為先”,法律“雖不能鼓勵殺人,亦不能掩孝烈”。


孫家的律師團隊,反對給予施劍翹任何法律上的同情,理由如下:


1、施從濱的死亡,是戰爭的一部分。

2、施劍翹不存在“自首”情節,也不是“激憤殺人”。她將復仇之念埋藏內心十年之久,乃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

3、儒家經典不可應用於現代案件。

4、孫傳芳作為前線指揮官,有權審判和懲罰戰俘,施從濱當年所率白俄僱傭軍,曾洗劫村莊傷害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