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院作為國家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首要任務是維護國家的軍事利益和安全秩序,通過審判現役軍人和文職人員的違法犯罪案件,來確保軍隊的紀律嚴明,維護軍隊的戰鬥力。
早在紅軍時期,我軍就已經設立了相關的軍事審判機關,只是當時並非稱呼為軍事法院,而是叫軍事裁判所或軍法處。
比如1932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統一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其中就規定:「紅軍各級部隊及地方武裝指揮部,組織軍事裁判所,審理紅軍中的刑事案件。」這個時候的軍事裁判所就充當紅軍部隊中的軍事審判機關。
到了抗戰時期,紅軍被改製為八路軍,軍事裁判所改為軍法處,歸屬八路軍政治部管轄,主要審判特務、漢奸或者其他破壞抗日分子;解放戰爭時期繼續設置軍法處。
而真正出現解放軍軍事法院,還是在1954年11月1日,由剛成立10個月的解放軍軍事法庭改稱而來,統一管理全軍的軍事審判工作,開國上將陳奇涵擔任首任院長。
從此解放軍軍事法院就成為我軍最高級別的審判機關,納入總政治部序列,由軍委政法委直轄,級別是正軍級單位。
值得注意的是,當解放軍軍事法院定型後,我軍的軍事法院其實又先後4次經歷了不同程度的改制。
首先是在1955年8月,解放軍各級軍法處改稱為軍事法院,共設置4個級別:第一級就是最高級別的解放軍軍事法院;第二級是大軍區級的軍事法院,包含大軍區、海軍、空軍、公安軍、鐵道兵、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第三級是軍級和兵團級的軍事法院,包含軍、省軍區、警備區、軍區空軍、海軍艦隊軍事法院;第四級是師級的軍事法院,包含軍分區、基地軍事法院。
其次是在1965年5月,經歷保衛、軍檢、軍法合署辦公的模式之後,全軍的軍事審判機關再次恢復,仍舊設立四級審判機制,第一級還是最高級別的解放軍軍事法院;第二級是大軍區級的軍事法院,包含各大軍區、海軍、空軍、公安部隊軍事法院;第三級是兵團級的軍事法院,包含大軍區空軍、海軍艦隊軍事法院;第四級是軍級的軍事法院,包含省軍區、野戰軍、軍級基地、要塞區、警備(衛戍)區和空軍、海軍基地軍事法院。
可見這次改革,相比第一次,撤銷了師級部隊的軍事法院。
到了上世紀六十年代末,軍事法院和軍事檢察院系統遭到批判,實行軍管,並最終走上了撤銷之路,軍事審判系統一度停擺,期間由保衛部門行使職權。直到改革開放後,才逐漸恢復軍事法院的體系。
再次是在1982年9月,根據軍隊司法體制改革整編要求,軍事法院系統縮為三級:第一級還是最高級的解放軍軍事法院;第二級是中級的各大軍區、海軍、空軍軍事法院;第三級是低一級的省軍區、海軍艦隊、大軍區空軍軍事法院。
不過,在百萬大裁軍時,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被撤銷,改為按片設置陸軍基層軍事法院。
最後是在1998年10月,全軍的司法審判系統更為精簡,也是三級系統,包含第一級的解放軍軍事法院;第二級的大軍區、空軍、海軍軍事法院;第三級的基層軍事法院。這一司法審判體系一直延續到軍改。
所以到了軍改前,解放軍軍事法院所直接下轄的軍事法院已經涵蓋了各個大軍區、各軍兵種和總部的軍事法院,共計有13個大單位的軍事法院。
在大軍區軍事法院層面,解放軍軍事法院管轄7個大軍區軍事法院。其中各個大軍區軍事法院,又根據所下轄的省級轄區設置相應的省級軍事法院,只是大軍區名稱所對應的省份則以直屬軍事法院代行職責。
比如瀋陽軍區主要下轄遼吉黑三省的防務,那麼瀋陽軍區軍事法院就下轄有瀋陽軍區吉林軍事法院、黑龍江軍事法院,外加一個瀋陽軍區直屬軍事法院共3個省級軍事法院。
北京軍區管轄京津冀晉蒙五省區市的防務,那麼北京軍區軍事法院就下轄北京軍區河北軍事法院、天津軍事法院、山西軍事法院、內蒙古軍事法院,外加一個北京軍區直屬軍事法院共5個省級軍事法院。
在武警軍事法院層面,1996年武警部隊升格為大軍區級單位的當年,正式設立了2級軍事法院,其中武警軍事法院執行大單位軍事法院許可權,歸屬解放軍軍事法院直轄。
同時武警軍事法院又根據地域設置下轄了9個二級軍事法院,每個二級軍事法院分管多個省級武警總隊的案件;比如武警瀋陽軍事法院就分管遼吉黑三省武警部隊的審判事務;武警廣州軍事法院就分管湘粵桂瓊四省區武警部隊的審判事務;疆藏兩地分開,分別有武警烏魯木齊軍事法院、武警拉薩軍事法院。
在總部軍事法院層面,解放軍軍事法院下轄了2個總部軍事法院,包括建國初期成立的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以及在1997年10月成立的解放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兩家軍事法院管轄的部門不同。
其中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只管轄軍委辦公廳、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軍委直屬院校等大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審判事務;而解放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的對象是總參謀部及其下屬單位。
在軍兵種軍事法院層面,解放軍軍事法院管轄3個軍兵種軍事法院,包含海軍軍事法院、空軍軍事法院、二炮軍事法院。
其中海軍軍事法院根據下轄的三大艦隊,又下轄有海軍北海艦隊軍事法院、東海艦隊軍事法院、南海艦隊軍事法院;空軍軍事法院根據它在七個大軍區都有空軍機關,所以下轄了7個軍區空軍軍事法院,比如廣州軍區空軍軍事法院、成都軍區空軍軍事法院等等。
二炮軍事法院以前不是獨立的軍事審判機關,歸屬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管轄,直到2014年3月才從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獨立,並升格為大單位軍事法院,列屬解放軍軍事法院管轄。
看到這,可能有人會問,既然解放軍軍事法院下轄有海軍、空軍、武警、二炮的軍事法院,為何沒有軍種部隊規模最大的陸軍軍事法院呢?
其實,在軍改前我軍沒有獨立的陸軍領導機關,陸軍所屬的18個集團軍都分散在七大軍區管轄,所以關於陸軍集團軍的審判事務,都交由了18個集團軍駐地所在大軍區軍事法院管轄的省級軍事法院處理。
比如瀋陽軍區16集團軍,軍部駐紮在吉林省長春市,那麼陸軍16集團軍的案件就由瀋陽軍區軍事法院下轄的瀋陽軍區吉林軍事法院具體負責處理。
還有蘭州軍區的21集團軍、47集團軍,分別駐紮在陝西寶雞市和西安市,那麼陸軍21集團軍、47集團軍的案件就由蘭州軍區軍事法院下轄的蘭州軍區陝西軍事法院具體負責處理。
最關鍵的是,軍改前的七大軍區機關往往就是陸軍系統,當大軍區有了軍事法院後,那麼在陸軍沒有獨立總部的情況下,把歸屬大軍區序列的各個陸軍集團軍的司法審判業務納入大軍區軍事法院管轄也就不足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