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南省紀委監委11月7日消息,屯昌縣委原書記凌雲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公開資料顯示,凌雲出生於1973年3月,湖南衡陽人,早年在湖南省衡陽市,海南省三亞市、海口市工作,2016年1月任海口市龍華區區長,2018年3月任龍華區委書記。
2020年7月,凌雲升任海口市副市長,2021年8月轉任屯昌縣委書記,明確為副廳級。2022年4月,她當選中共海南省第八屆委員會委員。
2023年12月,凌雲官宣被查。
經查,凌雲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活動安排;
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凌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貪慾膨脹,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項目領域大搞權力變現、利益輸送,在任職地區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凌雲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海南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凌雲開除黨籍處分;由海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海南省第八次黨代會代表、屯昌縣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給予凌雲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海南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給以開除黨籍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凌雲是第八屆海南省委委員。因此,開除她的黨籍,須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
來源:長安街知事微信公眾號
記者:劉曉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