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行人闖紅燈可能會帶來刑事責任
——上海市普陀區行人闖紅燈致他人被軋身亡案訪談
說起交通肇事罪,人們往往會認為被判刑的都是那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則的機動車駕駛員,但是今年8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最後被判交通肇事罪的人竟然是一名闖紅燈的行人。行人何以構成交通肇事罪?機動車駕駛員又緣何免責?本報記者屠少萌就此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支隊長張振翔、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副院長董果、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理蓉進行了訪談,敬請關注。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17日早上7時許,周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區武威路、紅棉路路口東側人行橫道,從南向北小跑著闖紅燈穿過馬路時,與超速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凌某某發生碰撞,致凌某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對向機動車道內。此時,恰逢對面路口機動車道變綠燈放行,劉某駕駛的小客車起步躲閃不及碾壓到凌某某身上,周某某見狀逃離現場。凌某某被送醫後,經搶救無效身亡。周某某在當天接到警方電話通知後自行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了案發經過。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某在人行橫道內闖紅燈通行,負主要責任;凌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負次要責任;劉某在綠燈時駕駛小客車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無需承擔責任。
普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周某某在事發後迅速離開現場,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系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其主動到案後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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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車駕駛人何以免責?
記者:張隊長您好,在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中,警方認定小客車駕駛人劉某無責,可否請您跟大家描述一下劉某在事故發生當時和之後的行為?
張振翔:劉某駕駛小型越野轎車沿武威路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路口遇紅燈停車等候通行,當綠燈放行後起步,車輛左側碾壓呈倒地狀態下的凌某,當劉某感覺到異樣時,立即剎車並下車察看。
記者:從現場視頻看,劉某有緊急制動的行為,但依然沒有防止碾壓事故的發生。從客觀上看,確實是他的車輪碾壓了凌某某,他在過斑馬線時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警方在事故認定中認定他無責的原因是什麼?
張振翔:劉某是駕車遇綠燈剛起步時,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隨即便摔倒在其車輪下,幾乎是同一時間發生。她無法預見事故的發生,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反應,瞬間發生的情形令她即使緊急制動也無法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她在本起事故中無過錯行為,所以認定她無責。
記者:普陀區法院的判決沒有認定小客車駕駛人劉某的刑事責任,可否請董副院長從刑事犯罪構成的角度為大家闡釋一下劉某無刑事責任的理由?
董果:關於劉某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是本案的一個重要問題。劉某駕駛的機動車在路口等待信號燈放行,且屬該路口等待中的第二輛車,周某某闖紅燈時,劉某所在車道的第一輛車已經駛出停車線,劉某的車輛跟隨起步並已十分接近人行橫道線。此時小跑的周某某在人行橫道線上將超速駛來的凌某某撞倒,而凌某某恰巧倒在了劉某的左前側車輪下,進而被劉某的車輛碾壓。從周某某撞倒凌某某到凌某某被車輪碾壓之間的時間不到2秒鐘,普通人根本無法在如此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從而避免碾壓的發生。因此,劉某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不具有預見的條件和能力,損害結果的發生對其而言是意外事件,符合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於行為人嚴格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在這起事故中,劉某在駕車過程中遵守交通法規,對於突然倒地的凌某某沒有預見可能性,瞬間發生的變化令她即使緊急制動也無法避免碾壓事故的發生,因此被免於治安處罰與刑事處罰。我相信這個結果對遵守交通規則的機動車駕駛人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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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超速如何破解?
記者: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凌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因在於她騎車超速。張隊長,她當時的騎行速度是多少?根據交通法規,電動自行車在路上的限速是多少?
張振翔:事發時,凌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駛速度約為22km/h。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以及《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之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記者:據了解,有很多電動自行車商家以可以解除限速為噱頭銷售,並且在出售電動自行車的當時就把限速給解除了,這是很多電動自行車超速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董副院長,咱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相關案件中遇到的此類情況多嗎?對此有何治理建議?
董果:在審理交通肇事案過程中,我們確實發現一部分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等性能指標超過了法定標準,對道路交通安全及駕駛人自身的安全都埋下了巨大的隱患。
對於此類現象,首先,希望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者能嚴格依照法定限速標準設計、製造電動自行車,不要通過先生產超標車後安裝限速器的方式給後續私自改變車輛限速提供便利。其次,希望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依法、誠信經營,切勿為了提高銷量而私自提供改裝電動車的服務。最後,希望廣大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能夠嚴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以規定範圍內的速度在指定車道內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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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行人緣何承擔刑事責任?
記者:行人周某某闖紅燈是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大家對於他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應該不會覺得詫異。但是,他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似乎又讓人覺得意外。郭教授,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一定是機動車駕駛人嗎?哪些人可能成為此罪的犯罪主體呢?
郭理蓉:我國現行刑法並沒有對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作出限制,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也就是說,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公路交通、水上交通中的交通參與人(包括機動車或船舶的駕駛人、非機動車輛駕駛人、乘客、行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都可能構成本罪。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成立本罪。
所以,雖然機動車駕駛人構成交通肇事罪是現實中最為多見的情形,但並不是此罪的唯一情形。在司法實踐中,行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發生重大事故,因而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案例雖然不多,但也並不罕見。
記者: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對於犯罪結果,行為人主觀上或者是因為存在疏忽大意認為不會發生,或者是因為過於自信認為可以避免,結果都出其所料,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過失犯罪的前提是犯罪人對於犯罪結果有預見可能性,那麼本案中,周某某對於致人死亡這樣嚴重的結果到底有沒有預見可能性?
董果:本案中,周某某小跑闖紅燈的行為,極有可能發生碰撞導致自身或他人傷亡的後果,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周某某在過馬路時本應負擔一定的注意義務,以確保本人及他人在通行過程中的安全,但其並未遵守交通管理法規,違章闖紅燈且奔跑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而撞倒被害人並致其被機動車碾壓死亡,周某某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屬於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的過失,具有刑事歸責的主觀罪過。
郭理蓉: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關於交通安全的規則,這些規則並不艱深晦澀,特別是像紅燈停、綠燈行這種基本的交通規則,幼兒園小朋友就開始懂了,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應該能夠認識和理解,那麼,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比如闖紅燈、逆向行駛)會破壞交通秩序並且使自己和其他交通參與者陷入危險,即便是從日常生活經驗來說,也是應該能夠認識和預見的。
交通活動不是單方行為,而是多個主體同時參與的,每個交通參與者在通行過程中都負有注意義務,不僅要注意自己是否安全,還要注意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影響或者危及他人的安全。本案中周某某闖紅燈奔跑不僅讓自己處於危險當中,而且對於其他正常行駛或者行走的交通參與者的安全也構成了威脅。作為一種過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預見程度不需要具體到對導致他人死亡的明確認識,只要能夠預見到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即可,而事故通常意味著會有人員死傷或者財產損失。應當預見自己的違章行為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即通常所說的僥倖心理),因而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都屬於刑法上要追究責任的過失。
記者:違反交通法規,對於犯罪結果存在預見可能性而沒有預見,這是周某某負刑事責任的原因所在。
那麼能否理解為——只要違反了某一條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就應該對嚴重結果存在預見可能性,最後造成了重大事故的發生,就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比如,如果一個人沒有及時對車輛進行年檢開車上路(這肯定違規了),在他可以正常通行的綠燈路口有電動車突然闖紅燈導致發生重大事故,該怎麼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沒有年檢這一違規行為會成為認定刑事責任的原因嗎?
張振翔: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事故中的嚴重程度及所起作用的大小來認定事故的責任。
車輛定期年檢是為了確保車輛機件正常,公安機關在事故調查中,會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鑒定,充分驗證機件不符合是否會對事故產生影響。
郭理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有很多,但不是所有的違規行為都必然引發刑事責任,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主要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是不是重大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比如,沒有年檢確實屬於違反交通運輸法規,但沒有年檢並不一定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需要具體審查沒有年檢與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比如,雖然車主沒有按規定進行車輛年檢,但事故的發生是因為駕駛人超速行駛或者行人闖紅燈等導致的,那沒有年檢就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但是假如因車主沒有按規定年檢而沒有能夠及時發現和消除車輛的安全隱患(例如,制動系統部件嚴重磨損、老化),他駕駛這樣的車輛上路因剎車失靈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那沒有按規定年檢就對事故發生具有直接影響,就會涉及刑事責任的追究。
記者:原來如此,交通違規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看違規行為與重大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郭理蓉: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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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闖紅燈行人的量刑依據
記者: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也規定了被告人如果有肇事後逃逸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惡劣的情節的,要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為逃逸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周某某眼見凌某某倒地被碾壓,卻選擇逃避,走開了。他是否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凌某某送醫後不治身亡,是否屬於「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法院對其量刑為二年六個月的理由是什麼?
董果:從周某某撞倒凌某某到凌某某被車輪碾壓之間的時間不到2秒鐘,且整個過程均在周某某視線所及範圍內,周某某理應知道是自己的行為導致凌某某摔倒並被碾壓。周某某在注視碾壓現場幾秒後迅速駕駛電動自行車離開現場,表現出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動機,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機動車駕駛員劉某第一時間撥打了急救電話,被害人不屬於「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故而周某某的行為不屬於「因逃逸致人死亡」。
綜上,周某某屬交通肇事後逃逸,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因周某某在經警方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於自首,加之其存在認罪認罰的情節,綜合考量後對其處以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的刑罰。
記者:這個案件的判決真的很有警示價值和示範意義啊!
董果:是的,今年9月,人民法院案例庫已將本案例作為參考案例入庫,入庫編號為2024- 18- 1054-001,因此,以後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必須加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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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隊長的衷心勸告
記者:周某某闖紅燈的行為竟然導致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最後被科以刑責,實在令人慨嘆!張隊長,現在爭分奪秒的電動自行車、摩托車、小客車、自行車令路況複雜難料,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對於機動車駕駛人、電動車騎行者和行人,您都有什麼樣的忠告?
張振翔:首先,守法是所有交通參與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交通安全法對車輛、行人通行都有著明確的規定,遵守交通安全法既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他人的負責。其次,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各行其道,按道行駛。電動自行車騎行者和行人應當盡量遠離機動車輛,尤其是車體大、盲區多、制動慢的大型車輛,同時還要避免和大型車輛搶道;第三,路口往往是事故的多發區域,電動自行車在路口通行時,務必要先觀察附近車輛的行駛狀態,切不可盲目超車、搶道,尤其是遇到大型車輛,右轉時千萬不要搶到它前面穿行,同時還要遠離大型車輛轉向的一側區域。最後要提醒所有的交通參與人,樹牢交通安全防範意識,抵制交通陋習,養成良好交通行為習慣,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訪談者言
行人闖紅燈不僅僅是置自身安危於不顧,還會導致交通秩序的混亂,引起交通事故的發生。而一旦因此發生嚴重交通事故,闖紅燈的行人就難逃罪責。
放眼當下,在上班、上學的交通高峰時段,行人和車輛都是分秒必爭,雖然「不遲到」是每一個人的心念所系,但也只有每個人都遵守交通規則才能確保大家一路平安,希望這期訪談能給所有人敲響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