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案件
是知產審判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也是知產案件中
較為常見的一類案件
法院受理的商標權案件中
以個體工商戶為代表的銷售者
成為了侵權主體的「重災區」
這類商戶對產品真偽辨別能力相對較低
侵權數量和獲利相對較少
但侵權行為帶來的後果卻不容小覷
那麼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銷售侵權產品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今天
以新城區法院審理的商標侵權案件為例
一起來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金士頓科技公司成立於1987年,是全球著名的USB快閃記憶體盤製造商,其品牌旗下內存產品種類超過2000種,為全球存儲產品領導品牌。金士頓科技有限公司經授權取得「KINGSTON」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後發現某某電器商行在售的標有「KINGSTON」字樣的U盤並未獲得金士頓科技公司的授權,系假冒產品。遂通過公證的方式對該電器商行的銷售行為進行取證,並將其訴至新城區法院,要求該商行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通過比對正品包裝背面保證卡上防偽標識三個字所在區域的底色,從不同角度觀察分別呈現玫紅色和橄欖綠色的變化,而被告銷售的U盤背面雖有保證卡但並不具有顏色變化的特徵。認定,被告所售產品為假冒產品,其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相應的侵權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本案中,該商戶銷售侵犯商標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商標權利人商標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那麼,個體工商戶應如何避免侵害商標權呢?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內容是商標法上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的法律依據。合法來源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被訴侵權行為系銷售侵犯商標權商品的行為;二是被訴侵權人對於其銷售侵權商品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三是所銷售的侵權商品系合法取得。
【法官提醒】個體工商戶等中小微企業作為銷售者,應當建立品牌意識,摒棄僥倖心理,加大審查注意義務,在進貨時應注意審查供貨商的品牌代理生產、銷售資格及商品本身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防止購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編輯: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