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流失文物的溯源調查與追索返還,近年來在國內日漸受到關注,每有相關消息公布,都深深牽動社會公眾的內心。讓流失海外的中國文物回家,是千千萬萬中華兒女的美好心愿。
文物不同於普通財產,是對一個國家、民族而言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珍貴文化遺產,具有民族精神與身份傳承特性。從世界歷史發展的視野看,歷史文物對各民族的自我認識和互相了解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對原屬國具有標誌性意義的重要文物,在精神價值方面更顯突出,屬於國家不可分割的重要文化遺產。
1840 年鴉片戰爭以後,由於國勢衰微,大量珍貴文物或被列強明搶暗奪,或因不法商人走私倒賣而流落異國他鄉,國寶重器遭浩劫,中國文化遺產遭受不可彌補的巨大損失。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不完全統計,在 47個國家的200多家公私博物館中,中國文物的數量達167萬件之多,而流散在海外民間私人藏家手中的中國文物數量更是館藏的數倍之多。可以說中國是世界上文物流失最嚴重的國家之一,中國飽受文物流失之苦。在中國近代史上八國聯軍攻佔北京、日本侵華等戰爭中,西方列強掠走我國大量珍貴文物。現在這些文物收藏在國外一些博物館中,不少是有案可查的。還有許多文物是通過非法發掘和偷盜等方式獲得然後再被偷運至國外的,包括私自盜掘古墓、古遺址,盜鑿石窟內雕像等。如日本在侵華期間大肆盜掘佔領區內的古墓、古遺址。再如天龍山和龍門石窟雕像被盜鑿,以及華爾納掠走敦煌壁畫等。此外,還有一些外國人以低價騙取方式將中國文物帶至國外,如英國的斯坦因和法國的伯希和,以少許銀兩和甜言蜜語,從敦煌王圓籙道士手中騙取大量珍貴的敦煌遺書。
對於因戰爭原因被劫掠之文物,以及被非法發掘、偷盜之文物,如現藏日本東京皇宮的唐鴻臚井碑、靖國神社的遼寧海城三學寺石獅等,可以通過多種渠道溝通談判或訴諸國際法律追索返還。對於被低價騙取的那些文物,從道義上講我們完全應該追索回來,可以在適當時機提出歸還要求。但其中有的情況比較複雜,則可據理力爭,或者採取補償的辦法,爭取歸還。
當今世界,隨著現代國際法的進步和發展,主權概念也從傳統國際法的只涉及政治主權進而增加了經濟主權、文化主權的內容,而「保護世界文化遺產」「歸還、償還歷史性的民族文物」及「歸還因戰爭原因被劫奪或丟失的文物」等這樣一類的法律概念,正是源出於文化主權的一種主權權利,並逐漸在國際實踐中作為一項被普遍公認的國際法準則。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簡稱「1970年公約」)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簡稱「1995年公約」),是目前國際社會打擊文物非法販運、流失文物追索返還最為有力的國際法依據。近年來,我國也通過成為公約締約國,積極推動公約的推廣落實,將一些流失海外的文物成功索回。
但必須看到,這些公約在適用範圍上亦有明顯的缺陷。一方面是公約適用主體不足。公約對非締約國是沒有法律約束作用的,許多歐美國家特別是那些現在仍佔有過去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獲得他國文物的國家,以及一些非法交易文物盛行的國家,沒有加入這些公約,致使這些公約無法普遍有效實施。另一方面是公約適用時間有限。這些公約都是20世紀後半葉達成實施,對公約生效前已發生的戰爭劫掠、盜竊、搶劫和非法出口文物行為,難以依據公約進行追溯。這兩大缺陷導致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難以依法追索因戰爭劫掠或盜賣而流失海外的文物。
對此,中國政府1997年加入「1995年公約」時根據公約的有關規定對公約的實施作出了三項重要聲明:(一)中國簽署本公約絕不意味著承認發生在本公約生效以前的任何從中國盜走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行為是合法的。中國保留收回本公約生效前被盜和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權利;(二)根據公約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中國關於返還被盜文物的申請受75年的時效限制,並保留將來根據法律規定延長時效限制的權利;(三)根據公約第八條向中國提出的對文物返還或者歸還的請求,可以直接向中國法院提出或者通過中國文物行政主管機關轉交中國法院。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通過先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博物館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文物保護體系,對改變舊中國大量珍貴文物被盜運出口或外流狀況和保護珍貴文物、圖書、古建築等起了重要作用。
幾十年來,中國政府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努力從未停止過。1949年新中國成立至今,中國政府通過多種方式依法堅定追索流失文物,已經先後促成了300餘批次、15萬多件流失文物回國。但由於文物追索返還相關國際法溯及力不足且難以在國際社會普遍有效適用這個重大障礙,海外流失文物順利回家依舊任重而道遠。
作者系上海大學中國海外文物研究中心教授
來源:《學習時報》2024年11月1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