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曆八月末,有青島嶗山女子毆傷退役軍人,致舉國物議喧騰。
是日,嶗山女子王氏駕路虎汽車往某處,以道路擁塞,即違律逆行而前,且超車。會男子林某駕車迎面來。王氏欲搶入正向馳道,林某鳴笛以警之。王氏不顧,又疾行,卒撞前方大巴車尾。
大巴車駕者下,與王氏理論。林某亦下,言王氏逆行違律,當出錢以償大巴。王氏遷怒於林某,詈罵之。林某默然不應,取手機,將報之官。王氏愈怒,指其面大罵,趨前,欲毆之。林某回車上,方報官,王某拉車門,探身入,持手機擊其面,致林某鼻血染頤。
雖然,林某忍之,竟未反擊。而王氏愈橫,大言曰:吾逆行,毆汝矣,奈我何?汝欲告官,盡可告之耳!言畢,即駕車去。事後,有司按之,致王氏於衙署,罰錢一千,拘十日。
網民聞之憤慨,疑有司處置不公,罰王氏太輕。或曰王氏在某司有職位,或曰其附於某司某官而有所恃。眾議紛紜。後嶗山衙署公告曰,並無其事。王氏乃茶商。而眾庶怒不止,或以為王氏違律逆行於道在先,又毆傷人,為尋釁滋事,當論以刑,宜下獄。
事發後六日,有司終出公告曰,前所處置無不當,按律,王氏所為不入尋釁滋事罪,並條列所議。聞者或曰,觀有司公告,似有理也。或曰,此其巧辯,罰格輕重惟其所欲而已。無論眾庶之情如何,有司今已結案。惟被毆者林某因傷就醫,可索償於王氏。
灞上松曰:眾議多敬林某能忍一時之忿,亦惜其受辱而不能報之。林某乃退役軍人,當其被毆時,以為彼婦人者不足以反擊,故忍之。且今世法令繁密,若林某反擊王氏,則為相毆矣,將俱受罰。如此,林某又將激怒今所謂「小仙女」者眾焉,必不勝其煩。是以其能忍而不發者,亦明智也。
然而,人以律令而忍辱,彼倚勢凌人者恐將無所憚而氣愈盛,則今之律令,不亦有缺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