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受賄一案。
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用生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債券申購、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51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王用生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用生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用生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資料顯示,出生於1958年的王用生長期在金融機構任職,曾任中國投資銀行鄭州分行行長,國家開發銀行瀋陽分行行長、遼寧分行行長、企業局局長等職。2011年5月,王用生任國開行副行長,2018年初退休。2023年7月官宣被查。
今年1月5日,官方通報王用生被開除黨籍。他被指,頂風違紀,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旅遊、打高爾夫球活動,違規借用他人車輛;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工作;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貪慾膨脹,紀法底線失守,大搞權錢交易,通過投資入股等隱蔽手段大肆接受利益輸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債券申購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今年4月19日,王用生被公訴。王用生曾被指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工作;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貪慾膨脹,紀法底線失守,大搞權錢交易,通過投資入股等隱蔽手段大肆接受利益輸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債券申購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公開報道顯示,2015年,姚中民、王用生曾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被通報。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於2016年6月被查,2017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此外,國家開發銀行還有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鬍懷邦,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等多名前高管被查。
7月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二十屆中央第一輪巡視被巡視單位黨組織巡視整改進展情況,在國開行的巡視「回頭看」整改進展情況通報中,王用生、胡懷邦等人被點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