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和四名女子受他人僱傭,由男子作為押貨人,四名女子將黃金粉末藏匿在特製內衣中,企圖從碼頭走私出境。涉案黃金粉末純度約為99.9%,重量共計12餘公斤,價格認定為181萬餘元。
1月22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獲悉,近日,該院對這起走私黃金粉末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被告人呂某森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鄭某珊、謝某璇、鄭某秋、袁某君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相應的罰金。
庭審現場。上海三中院 供圖
記者從法院獲悉,2024年7月20日,被告人呂某森、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受他人僱傭,由呂某森作為押貨人員,夥同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以在特製內衣中貼身藏匿的方式,欲搭乘郵輪將黃金粉末攜帶出境,每人的報酬為5000港幣。5人先乘坐汽車,將黃金粉末從廣東運到上海,之後企圖搭乘郵輪前往日本,後在吳淞國際郵輪碼頭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
經查,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分別走私貴重金屬3236.79克、3242.67克、3244.18克、3237.04克,共計走私貴重金屬12,960.68克。經檢測,案涉貴重金屬為純度99.8%-99.9%的黃金粉末,價格認定為181萬餘元。
上海三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呂某森、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以逃避海關監管的方式走私貴重金屬出境,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五被告人與他人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五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且均認罪認罰,並於庭前預繳了罰金,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考量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表示,本案較以往的走私貴重金屬刑事案件而言,作案手段更為隱蔽,被告人系以特製內衣藏匿黃金粉末並通過搭乘郵輪的方式企圖逃避海關的監管。走私黃金等貴重金屬的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有關金銀等貴重金屬出口的管理制度,還會危害國家貨幣幣值的穩定和對外貿易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就走私貴重金屬的行為作出相應規定,即走私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本案中,五被告人皆受他人指使將黃金粉末走私出境,數量為12餘千克,屬情節較輕,依法應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判處刑罰。
來源:澎湃新聞 編輯:丁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