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趙青 實習生陳思睿 「七夕節」到來之際,不少人準備學習「霸總」愛的表達。南都記者盤點了相關案例,揭開「霸道示愛」隱藏的法律風險。願大家有愛相伴,與法同行。
未經允許深夜強吻女性朋友
法院判決構成強制猥褻罪
霸道總裁「壁咚」女主角的戲碼常常出現在偶像劇中,然而現實中,在沒有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男子壁咚、擁抱、強吻,會構成性騷擾甚至強制猥褻罪。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公開過一起案情,被告人阿磊(男)與被害人小田(女)為普通朋友關係,某晚阿磊到小田住處,在未徵得小田同意的情況下,將小田推倒在床上進行強吻,小田反抗並咬傷阿磊的右上臂,後將阿磊趕出其住處。
小田報警後,公安機關於當日決定立案偵查,隨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指控阿磊犯強制猥褻罪。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阿磊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強制猥褻犯罪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在阿磊將小田推倒在床上強吻時,小田一直處於反抗的狀態,從其一系列行為表現來看,足以認定阿磊的行為違背了小田的意志,依法應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一審法院判決阿磊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15日。
判決後,阿磊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夫妻簽下「忠誠協議」
男子出軌後拒賠50萬元
在小說中,有的霸總為表忠心,與女友簽下「忠誠協議」,約定霸總一旦變心,女友將獲賠上億元。在現實生活中,情侶之間簽署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過一宗相關案件。
鄭某(女)和袁某(男)婚後簽署《婚姻財產協議》,約定今後雙方因出軌、家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應一次性賠償對方5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婚後兩年袁某出軌,鄭某訴請法院,請求判決准予離婚,並依據《婚姻財產協議》袁某向其支付5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袁某同意離婚,但拒絕支付50萬元。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鄭某和袁某解除婚姻關係;袁某支付鄭某賠償金5萬元。
一審判決後,鄭某和袁某均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表示,本案中,鄭某、袁某簽署的《婚姻財產協議》第三條、第四條約定內容是對夫妻之間互相負有忠實義務的約定,是對婚姻法第四條的具化。
該「忠實條款」實際上是對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一種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該約定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銷的情形,屬於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此予以認定。
結合本案情況、袁某的陳述,不能排除一般人的合理懷疑,故應認定袁某違反了《婚姻財產協議》約定的夫妻忠誠義務。
考慮袁某收入一般,故協議中約定50萬元的賠償數額不符合其實際經濟情況,故法院根據袁某的經濟能力,結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袁某向鄭某支付賠償金5萬元,遂作出以上判決。
在女友車上安裝定位設備
男子被判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小說里有的霸道總裁為時刻掌控女主角行動軌跡,通常會暗中派出多路保鏢監視女主角行蹤,更有甚者安裝定位設備。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行為則是違法行為,清遠市人民法院就審理過一宗相關案例。
小美(化名)和小帥(化名)為情侶關係,為了及時了解掌握小美行蹤,小帥未經允許在小美使用的汽車上安裝了定位設備,獲取小美行蹤軌跡信息一百餘條,並利用該軌跡信息多次跟蹤尾隨小美。
清遠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小帥未經他人同意非法獲取行蹤軌跡信息一百餘條,時間長達多月,屬於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小帥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提醒廣大讀者,要理智冷靜處理情感問題,切勿不擇手段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用於跟蹤騷擾,否則既失了愛情,又失了自由。
情人節向女友轉賬5200元
法院認定為戀愛期間財物贈與
「七夕給夫人的卡上打52萬,當作她這個月的零花錢!」霸總文學中,情人節的霸總一定會豪擲千金。現實戀愛中,男女雙方也經常會通過轉賬方式來表達感情。然而一旦雙方分手,這筆錢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在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宗案件中,劉先生(化名)與李女士(化名)戀愛期間向李女士轉賬金額達18萬餘元。一年半後兩人分手,劉先生索要上述款項未果,隨後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李女士的交往時間不長、見面次數甚少,案涉款項高達18萬餘元,不同於戀愛期間小額贈與性質,明顯超出一般戀人之間正常開支的合理範圍。
從相關轉賬備註、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看出,部分款項被李女士用於償還其他債務,並非情侶之間小額財物贈與或普通消費性支出,應認定該部分款項14萬餘元為借款。
另外,對於轉賬金額為「520」「5200」以及發生於特定節假日的款項,發生於約會期間的小額轉賬款項,以及使用親情卡消費、賬單代付產生的款項共計3萬餘元,均具有戀人之間的情感寓意,應認定為戀愛期間財物贈與。
最終,順德法院判決被告李女士向劉先生返還款項14萬餘元及利息,其餘3萬餘元款項無需返還。
法官表示,情侶之間的財務難免發生混同,然而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如「520」「999」「1314」等,以及在特殊節假日、雙方生日、紀念日等支付的款項,多認定為戀愛期間的表達愛意、祝福、贈與等,一般不認定為借款。
對於並非特殊數字的小額轉賬,在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合意的情形下,一般認定為雙方戀愛期間的共同花銷、贈與等。
對於金額較大的款項,需結合雙方的經濟能力、感情情況、消費習慣、生活需求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雙方分手後,一方確認為借款或承諾還款的,應當認定為借款。
愛情雖美,但「愛的表達」不要觸碰法律紅線,切不可以「愛」之名傷害他人,否則痛失愛情之際,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