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著眼於加強職稱評價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構建政府監管、單位(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職稱評審監管體系,有利於進一步規範評審程序、打擊違規行為,對於提高職稱評審質量、促進評審公平公正、更好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那麼,職稱評審
對於個人主體和單位主體
都有哪些監管措施?
快來看看吧!
對於個人主體
主要有哪些監管措施?
對申報人、評審專家、
評審工作人員等
個人主體的違規行為
主要實行信用管理
目前,「職稱信息」已列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職稱申報評審失信黑名單」已列入《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4年版)》。以此為依據,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詢系統,建立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對申報人、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失信行為信息進行記錄,作為申報職稱或參與職稱評審工作的重要參考,嚴重失信行為將納入職稱申報評審失信黑名單並依法予以失信懲戒。
1 對於申報人
應對本人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誠信承諾,承諾不實、弄虛作假的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違規取得的職稱一經核實即予以撤銷。
2 對於評審專家
存在違規行為的要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其所在單位,並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3 對於評審工作人員
失信記錄期內不得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並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此外,單位和個人在職稱申報評審中違紀違法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對於單位主體
主要有哪些監管措施?
對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等
單位主體的違規行為
主要採取提醒、約談、暫停評審、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收回職稱評審許可權等處置措施
著力督促有關單位改進工作
評審單位
存在個別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提醒並責令整改,存在多項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約談,責令其停止評審工作、限期整改;完成整改的,經監管部門同意後恢復職稱評審工作;整改不力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收回職稱評審權。
申報人所在單位
存在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此外,《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還對職稱評審領域有關社會機構
提出了監管要求
對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參與職稱評審工作的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化評審機構,《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將其列入監管對象,並將可能涉及的壟斷申報渠道、操控評審結果、高額收費、與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勾結謀利等納入監管範圍。
對於與職稱評審無關的中介等其他社會機構,假借職稱評審名義違法違規開展活動,《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將其作為各地職稱評審環境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支持地方人社部門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依法對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非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置,大力打擊開設虛假網站、進行虛假宣傳、設置合同陷阱、假冒職稱評審、製作販賣假證等違紀違法違規問題,著力營造風清氣正的人才評價環境。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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