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學友
美容醫院在未排查出「患者」已懷孕的情況下對其行吸脂美容手術,引發了人工流產的嚴重後果,美容醫院要擔責嗎?
吸脂術未見效還引發流產
家住廣東省江門市的王某是個愛美的女士,然苦於腿部、腰部過粗久已。為改善體型,2022年6月2日,王某聯繫某美容醫院醫生趙某,向其諮詢大腿和腰部的吸脂美容手術。趙某將手術前後的對比照片發給王某。看過對比照片,王某覺得這家美容醫院的吸脂效果非常好,便於第二天向美容醫院預交費用21300元,同時支付了治療費用26926元。同日,美容醫院安排王某做了檢查。檢查過後,王某通過微信詢問趙某是否可以做吸脂手術。趙某向王某發送了檢查報告,同時說道:「身體各項指標都挺好的,不用擔心,我都看了一遍,沒有問題。」
6月4日,王某到美容醫院準備做吸脂美容手術。辦理入院手續後,醫生對其做了入院診斷,並在入院記錄上載明,其主訴為「自覺臀上及雙側大腿肥胖3年,哺乳後乳房形態不佳1年余」,婚育史為「已婚已育,配偶及子女體健」,月經史為「2022年5月6日,未在行經期」,輔助檢查包括血常規、血清、血糖、尿常規、凝血四項、HCV、胸部正位X線、心電圖、乳腺B超等,入院診斷為臀上脂肪堆積、大腿脂肪堆積、哺乳後乳腺萎縮。完成各項檢查後,王某簽署了術前告知暨知情同意書,接受了臀上、大腿吸脂術和自體脂肪豐乳術。6月5日,王某出院,並應醫院要求籤署了自動出院協議書。同日,趙某給王某發微信說明,王某提交的總費用為48280元,已用28280元,包含兩次脂肪填充、一次腰腹環吸和一次大腿半環吸脂,以及兩天住院費用,剩餘20000元,可以轉其他項目或退費。
出院後,王某每天都在盼著擁有完美身材。可是,快一個月了,她還沒有等來理想的瘦身效果。6月30日這天,王某像往常一樣測量大腿圍,發現並沒有減少多少,擔心是手術失敗,便向趙某發微信,說道:「一個月了,我的腿沒有變細,我很擔心是不是手術失敗了。」趙某回復她說:「不用焦慮,現在還處於恢復期,再等半年左右。如果不滿意,可以再做手術修復。」無奈的王某隻好繼續等待。然而,讓她沒想到的是,不僅想要的瘦身效果沒有等來,還引來了流產。
2022年7月,王某發現,自6月4日做了手術後,生理期一直沒有來,於是,她向趙某諮詢吸脂手術是否會影響內分泌。趙某的回復是:吸脂手術會影響一些人的內分泌,但大概半年就可以恢復正常。始終放心不下的王某選擇去門診檢查。超聲檢查報告單顯示,王某已經懷孕8周。由於做吸脂美容手術時打了全麻,且因為超過49天不能葯流,萬般無奈之下,王某於7月12日做了人工流產手術,產生醫療費1169.85元。
起訴賠償而醫院拒絕擔責
想到做吸脂手術前,美容醫院為自己做了血常規、尿常規等檢查,卻沒有檢查出自己已經懷孕,王某十分氣憤。她找到趙某:「你們驗尿驗血是為了什麼?不就是防止病人有懷孕或者其他疾病之類不能做手術嗎?如果有檢查出來懷孕,我就可以選擇不做手術,可是現在打了全麻,孩子也沒法要了。這是醫療事故,應該全部由醫院負責。」對此,趙某卻說,這不屬於醫院的處理範圍,驗血驗尿也不是為了檢查患者有沒有懷孕,是否懷孕應由患者本人確認,一旦發現懷孕或者懷疑懷孕,都應該由患者提前告知。
雙方爭執不下。2024年1月初,王某將美容醫院告到了法院,要求美容醫院賠償人流手術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6.4萬元,還要求退還抽脂和自體豐胸手術費2.8萬元。
王某認為,自己已於手術前諮詢趙某相關事宜,其發來的醫院抽脂豐胸的手術效果非常好,但自己術後與術前並沒有什麼變化,這是院方誇大效果,引誘手術。手術前做的檢查包括驗血、驗尿等項目,檢查單結果顯示身體指標一切正常,符合手術標準,可術後卻發現懷孕,這是美容醫院疏忽造成的。而且因為超過49天不能葯流,只能刮宮,對身體的傷害極大,所以休養期間只能請月嫂照顧,再加上失業、失去孩子等一連串變故使得心情鬱結,導致乳腺增生三級,這一切都是從美容醫院誇大事實引誘手術開始的,美容醫院具有無法推卸的責任,所以接近一年失業損失的費用以及精神和經濟損失費都應由美容醫院承擔。
美容醫院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認為王某所述都是單方面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美容醫院表示,術前有了解過王某的生育及生活情況,知曉王某是已婚狀態,已生過小孩,並且有告知王某懷孕或有備孕計劃的不能進行整形手術。另外,王某簽署的術前告知暨知情同意書上載明:「若有備孕中(因HCG檢測的時限性,所以顧客術前是否懷孕需自行負責)等情況一般不宜手術。若隱瞞病史或特殊情況,由此出現的不良後果,由就醫者負責。」手術前,醫院也為王某進行了多項檢查,但不包含早孕檢查,並且已經告知王某沒有進行早孕檢查。
法院認定主要過錯在醫院
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美容醫院作為醫療機構,明知患者懷孕或有備孕計劃不能進行整形手術的規定,卻並未在術前了解王某有無懷孕或備孕計劃、性生活有無採取避孕措施,在對王某進行身體檢查時未進行早孕檢查,也無證據顯示已告知王某在手術前應自行進行早孕檢查,並在向王某傳達檢查結果時明確告知其「身體指標挺好」「沒有問題」,由此造成王某在未排查出已懷孕的情況下進行了手術,對王某的損害存在主要過錯。同時,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未採取避孕措施,且在美容醫院知曉有懷孕和備孕計劃不能進行整形手術後,也未進一步核實有無懷孕,由此造成自己在未排查出已懷孕的情況下進行了手術,對自身的損害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法院認定,美容醫院應對王某的損害後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王某應自行承擔30%的損失。
法院審理確認王某的各項實際經濟損失數額後,於2024年1月30日判決: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某美容醫院賠償王某手術費、人流手術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3918.83元。雙方收到判決書後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497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本案中,美容醫院在為王某行美容術前,雖詳細告知了多項條款,且條款中包含「顧客術前是否懷孕需自行負責」等內容,但條款不僅存在明顯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情形,而且此類告知不能替代、亦不能免除其應當盡到的法律責任與義務。所以,本案中美容醫院的主要過錯是:明知患者懷孕和有備孕計劃不能進行整形手術,但在術前並未了解王某有無懷孕或備孕計劃、性生活有無採取避孕措施;在對王某做身體檢查時未進行早孕檢查,也未告知王某在手術前應自行進行早孕檢查;而且在向王某傳達檢查結果時告知其「身體指標挺好」「沒有問題」,最終導致王某在未排查出已懷孕的情況下進行了手術。因此,美容醫院應當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